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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表彰优秀省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和先进人大工作集体活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01 00:48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7月21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表彰优秀省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和先进人大工作集体活动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表彰时间:

根据各地人大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的多次要求,经主任会议研究,报请省委批准,同意在省委召开的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期间以省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二、表彰对象

这次表彰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优秀人大代表;二是先进人大工作者;三是先进人大工作集体。在受表彰的对象中,除优秀人大代表只表彰省级本届人大代表外。其它两项均包括本省各级人大机关。

三、表彰条件

(一)优秀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责任感;2、积极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查、走访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各项活动;4、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能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5、保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先进人大工作者的基本条件:1、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热爱人大工作,熟悉人大工作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3、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三)先进人大工作集体的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善于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自觉地接受和有效地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2、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机关的各项职权;3、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善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4、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5、重视人大自身建设,有较高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表彰对象名额分配

这次表彰优秀省人大代表90名,大约每10名省人大代表产生一名;表彰先进人大工作者30名,大约每四个县、市产生一名;表彰先进人大工作集体30个,大约每四个县、市产生一个。其名额以省军区、地、市、州为单位进行分配。

四、表彰对象产生办法

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先进人大工作集体,均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产生,并经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审查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五、证章及奖励标准

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按省劳模奖章设计),先进人大工作集体发给奖状。受表彰的个人均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其标准掌握在50至100元之内。

草案和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