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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深贯彻实施《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01 01:1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的报告。经过审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企业法》颁布实施四年来,我省在贯彻实施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企业法》的有些规定还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些权利没有完全落实,企业经营机制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转换。今年七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全面贯彻《企业法》的重大实施步骤。为了全面深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议:

一、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企业法》和《条例》。《企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法,《条例》根据《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着重就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重大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和延伸,进一步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具体界定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并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省人民政府要把《企业法》和《条例》作为“二五”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带头学习,积极宣传,严格遵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重视骨干队伍的培训,带动广大职工群众深入学习,贯彻执行。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简政放权,着重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停止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坚持管好,不该管或该少管的事,要坚持不管和不多管。要切实按照《企业法》并由《条例》规定的十四项权利,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保障国家所有权。当前要特别落实好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经营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要抓紧对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企业法》和《条例》有抵触的必须废止或改正。要积极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要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制止过多过滥的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深化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依照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理顺企业党、政、工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生产、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进行利税分流和股份制试点,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和约束机制,落实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要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注重产品质量,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和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企业法》和《条例》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贯彻《企业法》和《条例》的领导,要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好本省的实施细则。各级经济委员会作为贯彻实施《企业法》和《条例》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会同各部门认真组织、协调、督促同级计划、财贸、金融、物价、外经、农业、劳动、人事及其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中的问题,经常检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的执行情况,查处侵犯企业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办理违反《企业法》和《条例》的案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搞好监督。要把《企业法》和《条例》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点,适时听取政府实施《企业法》和《条例》情况的汇报,组织检查、视察,切实保证《企业法队《条例》和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