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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01 01:12   [收藏] [打印] [关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0月5日,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切实可行,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会后,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1O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予以审议修改,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现在的草案。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应赋予自治州相应的规划审批权,同时将该条第三款删减后并入第二款。现已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中的“城市人民政府”不够明确,应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应加以限制,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此已将该句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三、有的委员认为,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一款应在文字上予以简化,同时应增加根据违法情节,酌情分类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现将该款修改为:“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其罚款额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一20%计算。”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文在文字上进行了删减修改。

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199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