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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4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

省林业厅副厅长  石 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发布《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依法治林的迫切需要,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一个重大步骤,对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我省林业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明显增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仍然是一个少林省。因此,大力发展森林资源是我省林业建设的一项根本的长期的任务。发展森林资源必须一手抓造,一手抓管理,而后者比前者难度更大。木材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的消长,不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木材的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就难以落实,将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此前我省曾出台了一些法规和规章,如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1991年和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这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木材运输管理方面作了一些规定,对木材运输管理产生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木材运输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过去的一些规定有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完善。而《森林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急需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省情,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木材运输管理,从而我省木材运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条例(草案)》的依据

《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森林法》和上述省人大、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的《森林法》,对木材运输有关问题作出的原则规定,是起草本草案的主要依据。草案对省人大的两个地方法规关于木材运输的原则性规定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草案沿用了《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一些规定,将其上升为法规。同时在起草中参考了原林业部发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四川、安徽、广东、贵州等省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还吸收了本省各地的管理经验。

三、《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草案全文为22条,对立法目的、本法规调整的范围、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应遵循的活动和违法处罚作出了阐述和规定。现对草案中主要内容的根据和理由作如下说明:

1、关于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应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无证运输木材;

2、关于林区的确定。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以下简称中发〔1987〕20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办委贯彻落实中发〔1987〕20号文件的有关通知已予明确。我省位于长江中游,全省的土地结构一水二分田,山区和丘陵县市有53个,占全省70个县市的75%。全省版土面积2788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12533万亩,占全省总面积45%。八十年代以来,我省加快了营造人工速生林和经济林的步伐,全省现有人工速生林和经济林面积分别为2650万亩和1060万亩,江汉平原已成为我省生产人工速生林的木材基地。鉴于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国道、省道、县乡道已遍布全省各地,大大缩短了木材产区、销区的距离,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的木材产销区的格局。因此,《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我省各地。

3、关于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草案规定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主要是要通过木材运输检查,制止无证木材运输,达到打击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防止国家规定收取的林业规费流失;同时也考虑方便群众,活跃市场。对消耗森林资源较大的品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对城乡居民自用的木材制品和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木竹家具、工艺品等不列入检查品种。

4、关于负责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的单位。草案规定负责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的单位,一是木材检查站,这是《森林法》授权的;二是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林政稽查队。这是因为,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木材检查站只能在设站区域实施木材检查,但木材检查站数量有限,而公路网络四通八达,许多运输无证木材的货主绕过木材检查站非法运输,致使木材检查站对大量的非法木材运输无法检查。为强化木材运输检查和管理,制止非法运输,94年以前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流动上路检查;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公路“三乱”的国发41号文件后,根据治理公路“三乱”关于加强源头管理,制止非法上路的精神,我厅印发了《湖北省林政稽查队管理办法》,限定林政稽查队的工作范围:只在本县境内进行源头管理,禁止非法上路检查。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林政稽查队在当地车站、码头、货场等场所查验运出或运入木材的运输证件,是木材运输检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制止非法运输的有效手段。

5、关于申办木材运输证应提交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问题。《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林业部《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林资(通)〔1992〕第47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据之一。根据本省地方法规和已实施多年的林业部办理木运输证工作制度,草案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作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据之一,对保护凭证运输制度的连续性,防止收购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具有重要的意义。

6、关于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0号文件第八项指出:“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原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十条都规定了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草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的精神,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

7、关于必要时可暂扣运载工具问题。草案规定,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必要时可暂扣其运载工具。其理由,一是绝大多数非法运输木材都与承运人有关,大部分属于共同违法;二是本条例规定了对承运无证木材、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强行通过检查区域的处罚,不暂扣其运输工具就无法执行该处罚条款;三是借鉴外省经验。如《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政府规章)都作出了扣留运载工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