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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39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

省建设厅厅长  张发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燃气事业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1997年底,全省已有1019.67万城市居民用上了方便、清洁的燃气,用气普及率达73.39%。全省年销售液化石油气25万吨,年销售人工煤气2.3亿立方米。燃气种类已从七十年代单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到现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多种气源并举的局面,四川东部的天然气也即将进入我省。

当前我省燃气市场十分活跃,过去独家经营、垄断市场的状况已不复存在。但由于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泄漏、有毒的特殊商品,对安全性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规范燃气市场,加大燃气安全管理的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由于我省没有制定有关燃气行业管理的法规,对燃气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以致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燃气发展缺少规划,盲目发展,资源配置极不合理。

燃气规划是城市燃气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我省除武汉市外,其他城市都没有制定燃气发展的专项规划,因此在确定城市燃气发展方向、城市燃气主气源的选择、气站(厂)的布局、选址等方面缺少科学性,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如武汉、襄樊、黄石等城市在主气源的选择上有过沉痛的教训。另一方面,由于对城市燃气需求量缺乏正确的估计,盲目兴建液化气站,致使企业亏损严重,大量国有资产、设备闲置荒废。以武汉市为例,大小液化气站近百个,一半以上的储存能力被浪费。这种情况在省内其他城市也比较严重。

二是燃气经营市场混乱,到处摆瓶设点,无证经营的现象十分严重。

不少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既没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更没有技术上管理上的保证,挂个牌就对外营业。这些无证经营者通过任意抬价、压价以及低价诱骗等方式扰乱市场,对合法经营者产生极大的冲击。更有不少的无证经营者在液化石油气的灌装过程中缺斤少两,以次充优,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无证经营场所均在闹市区,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些无证经营者进行管理时阻力极大,有些城市还发生了殴打管理人员事件。

三是燃气器具经营市场混乱,伪劣产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几年来,我省大部分燃气事故都是由于燃气器具质量不过关,导致燃气泄漏后引起的。据了解,每年都有几起因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而死亡的事故发生。目前,没有生产许可证以及没有经过检测的燃气器具在我省很大的市场,大量的伪劣产品公然在社会上销售,有的是假冒、仿制名牌产品,有的是以次充优,更多的是一些非法经营者购置散件,自行拼装,然后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贻害千家万户。

四是在燃气管道上任意搭盖违章建筑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区内擅自施工等现象十分严重。

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城市,如果燃气管道受损,导致燃气泄漏,轻则造成供气中断,影响居民生活,重则引发大面积中毒或严重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96年武汉威格大厦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致使城市燃气管网主干道断裂,造成汉口地区停气三天。荆州某学校擅自将传达室盖在燃气管道上,由于管道阀门漏气而使室内两人中毒死亡。我省因在管道上违章建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每年都要发生几起。尽管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采取了各种措施,但违章建筑和违章施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1998年武汉市查出134处违章建筑,荆州、宜昌、十堰等地也查出数十处违章建筑。形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管理法规,光靠宣传解释,协调处理等行政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是燃气工程建设市场需要规范整治。

随着近年来液化气小区管道供气的快速发展,燃气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的情况日益增多。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燃气工程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是这两年来一些不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处招揽工程。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不按程序办事,动工不申报,图纸不审定,施工无监理,验收走过场,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后患无穷。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自95年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的负责人多次呼吁要求制定权威的燃气管理法规,去年省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出台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地方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燃气行业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规范燃气经营和建设市场,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全省的燃气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是非常必要和十分迫切的。

97年底,江总书记曾多次打电话到建设部,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作了重要的指示。按照江总书记的指示,建设部制定了燃气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以建设部62号令颁布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全国范围内已有天津、四川、广东、辽宁等省市颁布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南省的条例拟在今年出台。北京、山东、云南、贵州等省也已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燃气行政管理法规。我省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尤其是燃气市场与燃气安全的管理,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经过

早在95年底我们就开始着手进行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法规的起草准备工作,97年初,我们组织专班对近十年来全省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收集了兄弟省市的城市燃气管理法规,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几次修改后,于98年初完成初稿,经广泛征求省内燃气部门和燃气企业的意见,又对初稿进行了六次修改。于98年5月形成《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审议。98年9月,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又在省内部分城市进行了调研,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并于1999年2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对《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问题。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二)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燃气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泄漏、有毒等性质,经营及使用中若操作不当都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在本《条例(草案)》中对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都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对经营者除要求符合经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特别强调了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对于燃气消费者,《条例(草案)》也用专门的篇幅强调消费者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应遵守的使用规则,并相应地明确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燃气社供单位和自供单位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我省燃气供应单位除了燃气经营企业以外,还存在一部分为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燃气供应单位。尽管自供单位是为了满足本单位内部职工的生活需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自供单位的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其除了资金上不作要求以外,其技术和安全指标必须符合规范。

(四)《条例》力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既有宏观的指导的条款,也有非常具体明确的、便于操作的条款。如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处罚条款中,罚款的额度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其性质的不同有所区别,总体上来说罚款额不是很高,但是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及《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