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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3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鲁德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进行了13年,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十三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把一些成熟的做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十三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一些地方和单位认识不高、领导不力、职责模糊、措施不硬、经费不足、队伍不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工作难度。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立法显得特别迫切和必要。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时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中共湖北省委鄂发〔1996〕第1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研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尽早解决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性立法问题。”为此,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96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调查研究,两年多来,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几易其稿,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二、对《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国家通过普及法制教育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明确提出要“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的“三五”普法规划也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充分的。

(二)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性工作,有必要明确主管部门,并赋予相应的职责。中央和省委批转的“三五”普法规划,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而且通过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司法行政部门是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为此草案第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试、考核制度

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把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作为新时期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江泽民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了我党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部门、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我省“三五”普法规划中也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考试成绩,应作为提拔任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据此,《条例》(草案)对此进行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和有关人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在具体实施上,我们拟采取循序渐进、分层次、分对象、逐步推进的办法,先从干部抓起,然后逐步对有关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对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考试、考核的内容,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约束力,保证取得实效。

(四)关于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全党的事业,是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协同努力。省人大《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明确指出:“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此,《条例(草案)》从第十条至第二十条对有关部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赋予不同任务,以便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试有的部门、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具有隶属关系;有的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由有关部门管理更有利、更有约束力;有的部门和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本身占有重要的地位、工作中有优势。这样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也是可行的。

(五)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

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任务重、难度大,而且需要坚持不懈、持续不断地抓下去,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是不行的。在实际工作中,经费问题是困扰和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我省各级政府对此给予了重视和支持,但有少数地方,有时保障不够,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在《条例(草案)》中列入经费条款是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健康发展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