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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恩施等8个市、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视察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1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其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1999年度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上旬组织视察组,对全省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视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视察的组织与方法

这次视察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共分8个视察组,分赴武汉、十堰、襄樊、荆州、黄冈、孝感、咸宁、恩施进行视察;由常委会李其凡、章治文、吴华品、张忠俭四位副主任和专(工)委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视察组组长,成员由常委会和专(工)委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及部分八届委员组成,所到之处还吸收了当地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省总工会也派人参加。视察前,刘荣礼副主任作了动员讲话,视察组全体成员还听取省劳动厅负责人汇报了有关再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在视察活动中,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听取工作汇报。先后听取当地政府和省劳动部门的汇报。二是召开座谈会。分别召集当地经委、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城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召开座谈会;召集企业和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及劳动模范200多人分别参加的座谈会。三是视察企业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先后视察国有企业及职介中心共90多家,考察了各地劳动力市场。四是个别走访了部分下岗职工。五是查看了有关资料。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视察组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反映,省人大抓大事,动作大,对下面促动很大。

二、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根据8个市、州的汇报,截止1998年底,8个地方共有国有企业职工211.2万人,其中,下岗职工31.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4.8%;进“中心”的为22.5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72.1%;签协议的为16.6万人,占进“中心”人数的73.8%。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有16.2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9%。从武汉市国有企业职工总数与离岗、下岗职工的构成比例看,全市3371家市属国有企业共有职工79.9万人,其中,累计离岗职工2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7.5%。在离岗职工中,分流职工(含停薪留职、内退、劳务输出、劳保等)15.6万人;占离岗职工的71%;下岗职工6.3万人,占离岗职工的29%。8个市、州有下岗职工的6132家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按照“三三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为3.4亿元,其中财政1.73亿元,社会筹集5241.6万元,企业1.1亿元;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保险经费共计2.1亿元;人均基本生活费发放数在120至200多元之间。

根据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汇报,从截止1998年底的工作情况看,一是在392家省属国有企业中,共有35.6万名职工,有下岗职工的241家国有企业已全部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二是1998年共有下岗职工7.69万人(其中1997年结转4.6万人,1998年新增3.02万人),实现再就业的人数为4.1万人,再就业率为53.4%。1998年12月底,还实有下岗职工3.5万人,截止今年2月底,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三是1998年共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6452.62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210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000万元,中央财政借款2400万元,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435.6万元,企业自筹517万元;1998年6月至12月份,按照“三三制”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先后分三次为省属国有大中型工业、建筑亏损企业2.55万名下岗职工拔付基本生活保障经费2100.8万元(其中省财政支出1148.18万元,社会筹集435.6万元,企业自筹517万元),基本上保障了这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还有约1万名下岗职工,主要是国有商贸企业和集团公司的下属亏损企业,按省里意见,这部分职工由各个企业自行负担。

总体上看,各市、州政府及劳动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重视的,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体系。各地党政领导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十分重视,做到“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抓;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搞好督办。政府劳动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如经委开展组织起来再创业活动,工商部门与个体私营协会一同开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帮一”活动,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减免税收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会在采取多种形式帮扶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上做了大量工作,妇联开展巾帼家政服务行动,团委组织下岗青工开展创业行动。

2、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建立工作规范体系。各地都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与出台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如减免税收、免费服务、优先贷款、无偿扶持等。荆州、孝感、恩施等地在“中心”建设中提出了要有牌子、有班子、有章子、有帐号、有台帐、有服务措施等要求。通过上述工作,初步规范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上做到了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大多数进“中心”的职工都能按规定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二是努力做好转业转岗培训工作,加大再就业的宣传力度。黄冈市为下岗职工举办各类实用技能免费培训班68期,培训了3000多人次。十堰市定期举办劳务集市,对下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咸宁市召开了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号召下岗职工走自主创业之路。三是建立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动力市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襄樊市建立了鄂西北劳动力中心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城乡结合、上下沟通的服务网络。四是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注意失业救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如武汉市在保障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能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注意做好对包括出“中心”后已经失业的极少数职工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还注意调整武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五是落实“三三制”和分级负担原则,采取财政、企业、社会各筹集1/3的办法筹措资金,有的地方对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承担的企业,实行“财政兜底”,基本保证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8个市、州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劳动部门汇报,全省预计今年新增和上年结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达65万人,比历年都高;需筹集基本生活保障经费12亿元,资金缺口问题不容忽视;再就业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在视察走访、座谈和交换意见中,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一)统计下岗职工人数的口径在实际把握上还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劳动部门也是以此为根据来界定和统计下岗职工人数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导致部分下岗职工没有统计进来。例如武汉市汇报,全市共有离岗职工21.9万人,其中进“中心”的有6.3万人,被称作下岗职工;未进“中心”的有15.6万人,被称作分流职工。而据抽样视察武汉拖拉机厂、江南实业集团公司、省建六公司、省柴油机厂、武汉机床厂、武汉重型机床厂、武汉染料厂、武汉化工厂、国营八二四厂等9家国有企业的资料显示,在28237名职工中,有离岗职工12317人,占总数的43.6%,这些离岗职工实际由三部分构成:(1)安置分流的6697人,占离岗职工总数的54.3%;(2)进“中心”的3467人,占离岗人数的28.2%;(3)未进“中心”的2153人,占离岗人数的17.5%,而这部分人没有被统计为下岗职工。由于操作中口径不一,使下岗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以及进“中心”人数占下岗职工人数比例的统计数有出入;同时,由于这部分下岗职工没有被纳入“三三制”保障范围,不能享受“中心”的待遇,成为政策没管到,部门无力管的人员。

(二)下岗职工进“中心”难。目前,下岗职工进“中心”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下岗职工之所以不愿进“中心”,其主要原因:一是有的下岗职工有思想顾虑,尤其是年龄偏大的职工认为,自己为厂里“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现在只享受“中心”3年待遇,3年以后解除劳动关系,以3年抵销30年工龄,得不偿失,抱着“生是厂里人,死是厂里鬼”的观念不愿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在“中心”外等待观望。二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有的下岗职工有后顾之忧,担心住房和养老、医疗等保险没有着落,不敢进“中心”。在武汉重型机床厂的4671名职工中,有离岗人员2601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只有180人,符合条件但坚决不愿进“中心”的31人。三是不少企业过去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等,职工担心三年后拿不回企业对职工的欠债而不愿进“中心”。四是由于政治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够,有的下岗职工不理解“三三制”和3年后再就业方面的有关政策,不愿进“中心”。

(三)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安置再就业难。下岗职工进“中心”难, 而出“中心”和安置再就业更难。主要原因:一是就业岗位不足。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十分有限,在中小城市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二是现行市场就业机制不健全。有的单位出于少交或不交保险费、劳动力便宜和管理起来方便等因素的考虑,宁可多收农民工、短工和外来工,也不愿招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三是有关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够。有的管理部门和企业认为,下岗职工太多,难以将优惠政策一一落到实处,不是以满腔热情的态度在关心、支持和爱护下岗职工,使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四是解除劳动关系难。由于职工出“中心”就要解除劳动关系,他们既担心没有依托,又担心解除关系时依法需要给予的经济补偿和企业欠给的资金难以兑现,因此即便在外找到就业门路,也不愿脱离“中心”。五是转业转岗培训工作跟不上需要。有关政策规定,“中心”3年内至少要为下岗职工提供3次培训机会,但到目前为止,有的下岗职工还没有接受过培训。特别是有的下岗职工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在短期内没有接受必要的培训,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相当困难。武汉市国资控股机械公司下属企业22家,进“中心”的1185人,去年接受培训的有280人,占进“中心”职工人数的23.6%左右。六是有的下岗职工的择业观念还不适应再就业的需要。有的下岗职工就业要求较高,对名声“不好”、活路辛苦、工资较低、上班较远等工种不愿就业。

(四)落实“三三制”原则难。一是财政筹集有困难。全省去年财政筹资3.5亿多元,其中,中央财政挑了大头,共拨款2.2亿多元,地方财政拿了1.2亿多元。根据省劳动部门的预计,今年落实“三三制”财政需要筹集4个亿;加上社会、企业筹资缺口需要“财政兜底”部分,今年实际需筹集5.7亿元。事实上,各地反映,目前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有的还非常困难,保证财政承担1/3落实到位,任务艰巨。二是社会筹集部分难度相当大。社会筹集的主渠道是失业保险基金,去年全省虽然收缴率达到90%,但也仅收到1.75亿元。今年,全省社会筹集部分需4个亿。存在的主要难题是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提高收缴率。据咸宁市反映,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已入不敷出,按原标准1%征收,全市尚欠480万元,如按3%的标准征收,难度将会更大。三是企业筹集1/3部分也难以全部落实。去年,企业自筹部分缺口较大,有些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只能领取2/3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根据“三三制”,企业今年也将需筹资4个亿, 由于不少企业处于停产或亏损状态,预计全省企业筹集部分今年将缺口1.6个亿。据恩施州预算,今年,企业需筹集资金1178万元, 预计筹集能力可在952万元,缺口数将达226万元。省属国有企业湖北省六建公司现有职工4307人,其中,离岗职工3015人,1个在岗职工要养活3个工人,公司亏欠1.4亿元,目前,在岗工人11个月、公司干部20多个月、离退休人员4个月没发工资 。去年该企业按1/3需要负担75万元,实际筹集51万元, 缺口24万元,今年头几个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也无力发放。因此,完成全年筹资任务将十分困难。十堰市的竹溪、竹山等四个贫困县今年落实“三三制”也将十分困难。据预测,1999年四个贫困县的财政应负担384.25万元,缺口200.71万元;社会应负担384.25万元,缺口193.91万元;企业应负担384.25万元,缺口208.23万元。

四、几点建议

通过视察,我们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好中央、国务院10号文件的精神,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工作要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中央各项政策的落实。

(一)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尤其是注意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这方面的作用。要加大企业改革的力度,千方百计搞活企业,对效益不好的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帮助脱困,减轻再就业工作的压力。要把解决再就业问题与搞活农村市场结合起来,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厂矿,要注意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农业开发和多种经营,努力拓宽就业门路。

(二)在规范再就业工作上下大力气。要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基础上,做好政策和法律的配套工作,要抓紧制定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再就业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转业转岗的培训力度,鼓励下岗职工通过自谋职业及其他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

(三)注意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政策性问题。一是要正确把握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并根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稳定程度、收入状况、劳动合同和保险手续的具备等条件对再就业加以准确界定。同时,要在科学分析目前就业结构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就业质量,特别是注意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开发性就业。二是要做好隐性就业显性化工作,有关部门要适当选择几个典型地方或企业进行试点,拿出具体实施意见,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三是要认真研究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劳动法为依据做好经济补偿等各种衔接工作。四是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的部分干部和职工服从企业改制的需要,进入供销、商贸等大集体企业,现在,原所属国有企业不再将他们当作国有企业职工看待。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还要积极研究可行性解决意见。五是国家劳动部和纺织部曾规定,将纺织企业压锭减员、内退的职工纳入“三三制”保障范围,我省纺织企业压锭减员较多,据反映,由于此规定未经财政部同意,财政部门没有认帐。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六是要着手研究解决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问题。各地反映,目前我省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占有相当比例,这部分职工的下岗问题已不容忽视。建议地方各级政府未雨绸缪,及早研究。

(四)继续做好落实“三三制”的工作。对今年的筹资工作以及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早作安排,充分准备。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筹资能力的评估机制,对有能力承担1/3的企业要督促其落实到位;对经评估确实无力承担的由“财政兜底”。同时,对社会筹集部分,在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力度的基础上,要广开各种筹资渠道,力争1/3落实到位。二是今年各地财政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的要求,将“三三制”的筹资打入预算,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建议省政府在适当时候对“财政兜底”和预算经费的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对部分特困地区和企业在资金使用调拨上要适当采取倾斜政策给予扶持。对各地反映的贫困县在财政、企业、社会筹集资金上都十分困难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考虑适当给予资金扶持。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今年我省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人数为560万人,实际上参保的有413万人,占73%;目前失业保险主要覆盖国有企业,大量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均未参加。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提高收缴率,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还有的地方如武汉市提出,为了解决保险基金不足及基金调剂能力不强的问题,应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中央10号文件的规定妥善解决。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政策落实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各项政策精神在广大职工中深入人心,人人皆知;各宣传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的力度,把握好舆论导向,落实好再就业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社会各界要从大局出发,重视、理解、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妥善处理有下岗职工的特困企业欠缴债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由于拖欠债务以致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门托管帐户也被冻结的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要区别对待,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