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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0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2月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省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光荣而又艰巨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便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决议的要求,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要点。

1.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和省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的精神,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

2.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全面行使法定的各项职权中,加强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要把立法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质量;在监督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讲求实效。常委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

3.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努力做到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立法质量同立法速度相统一,维护法制统一同突出地方特色相一致,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我省实际。认真解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需要用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重大问题,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重视制定和完善规范人大工作方面的法规。

4.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注意防止不适当地强调部门利益和权利与义务失衡倾向,切实避免贪大求全、照抄法律、重复立法等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掌握立法的主动权,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要严格实行法规起草工作责任制,保证立法计划的实现。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单位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

5.完善立法程序,提高审议质量。一般情况下,批准法规实行一审制,制定法规实行二审制;有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规要实行三审。

6.进一步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实行人大工作机构、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结合,实际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草案草拟制度。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可由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组织起草;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成立立法顾问组,发挥专家在立法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7.坚持两个“提前介入”的做法,即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法规的工作,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均衡、有序、按时地将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8.坚持走群众路线,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把法规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搞好立法的研究和论证工作。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有关全局性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9.在抓好法规创制的同时,抓好法规的清理、修改和编纂工作。有关工作机构要做好立法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为立法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10.认真审议并及时批准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恩施自治州、长阳、五峰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法律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11.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根据我省实际,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对重大事项范围的规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12.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三、监督工作

13.常委会要把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加大监督力度;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

14.监督“一府两院”全面实施《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支持和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一府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三五”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5.改进和加强视察、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每年有重点地对若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执法检查时要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及时解决,并抓好跟踪督办。要充分发挥代表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常委会在视察前,要将视察方案发至省人大代表手中,把视察的内容和目的向代表通报,请他们就地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常委会;视察中要吸收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针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视察报告应充分吸收代表的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制度和反馈制度。

16.抓好个案监督工作。对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采取组织调查、听取汇报等法定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手段,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17.继续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围绕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防汛抗灾、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减轻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科教兴鄂、依法治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报告和汇报,注意把审议与调查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坚持会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审议中有关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作出决定或者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办理,并抓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18.有计划地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进行工作评议,对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本届任期内,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向常委会进行一次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

19.认真总结和研究人大监督工作,修改和完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任免工作

20.坚持党委推荐重要干部、法定机关依法提名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按照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认真行使任免权。

21.试行省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任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制度和任后的述职制度,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要责成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依法查处,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直接调查,依法处理。

22.修改和完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五、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

23.继续抓好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总结和推广代表工作的经验。

24.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的各项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和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25.认真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办理代表建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同“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办事机构联系,做好协调和督办工作。要认真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26.组织好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评议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27.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好同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28.进一步做好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的工作。对属于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要直接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督办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将重大信访案件纳入个案监督的法定程序,增强办理工作力度;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要做好解释、引导或转交工作;制定信访工作法规,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受理行为,使受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9.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定期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设立代表反映意见的专线电话。

30.加强对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1.加强同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总结和推广人大工作经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邀请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继续办好地方人大干部培训班。继续开展全省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评先创优活动,更好地推进人大工作。

六、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2.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有选择地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加强与其他有关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法规起草部门按时完成法规起草任务;认真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协助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除了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外,还要安排好本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33.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

七、人大制度研究和宣传工作

34.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人大工作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围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等课题,开展经常性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的换届工作和日常工作,发挥其作用。

35.加强对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宣传。密切人大有关机构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改进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经常性工作的报道,加大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开展每年一届的全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办好常委会机关刊物《楚天主人》杂志。

八、外事工作

36.遵循对外工作的总方针,利用议会外交的特点和优势开展人大外事工作,扩大同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介绍我国以及湖北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推动我省与国外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

九、自身建设

37.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的自觉性;深入学习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加以贯彻落实;加强对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掌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做好人大工作。

38.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各项制度,完善人大机关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遵守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呼声,虚心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39.加强机关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重视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和交流,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改善机关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0.注重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工作经验,提高对人大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努力把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