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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1:1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1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副省长1名。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省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实行等额选举。

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名额,经主席团通过后,所提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有效的全部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投票,大会集中计票。

四、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时,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被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不接受提名,大会主席团应尊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的意愿,予以同意。

五、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对候选人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八、在选举中,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九、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设监票人15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正式候选人的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通

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选举会场设7个投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大厅按座区设6个。主席团成员和在大厅就座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及投票路线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由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