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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地区联络处改称联络组两个议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31 02:3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马胜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时指出:“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平问题。“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目标,作出具体部署。”

我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近80%,是全国主要粮棉产区之一,农村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广大农村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目前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占全省总面积56%的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为此,省委在《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尤其是省直机关,要从新的高度深化对农村基础地位的认识”,“各级农村综合机构要充实加强”,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农业和农村工作。

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是当前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各级人大的中心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以及工作监督任务将会更加繁重。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过期间,曾有不少代表建议在省人大设立农村委员会,以便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最近,中共中央《决定》要求,要“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尽快把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要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集中精力抓农村法制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共湖北省委同意,现提出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关于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考虑到各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若从各专委抽调委员进入农村工作委员会,涉及面较大,人事任免上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加上离明年换届选举只几个月时间,最好不作变动。这样,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黄知真主任提名,建议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兼任,过渡到下次换届为止。

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改称联络组的议案,是由主任会议建议提出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自1983年陆续建立以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办事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当地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加强,各地区联络处同其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已不相适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共湖北省委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改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组。联络组的正、副组长一般由正、副地级干部担任,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联络组的办事机构为处级单位。

现将以上两个议案一并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