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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31 02:2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5月30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利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一审时的意见,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科委,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作了认真研究修改。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再次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减免税额度建议与省政府的具体规定一致起来,据此,现已修改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交易所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中的奖金比例应与省政府的具体规定相吻合。同时,考虑到免税额度和奖金比例会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完善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因此还应在法规中对这一情况作适当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现将该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应从技术交易活动所得的税后技术性纯收人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奖励取得该项技术成果和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向省确认的贫困地区转让技术的,奖金可再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上奖励费用不计人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免税额度和提取奖金比例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取得技术交易贷款的,可在该项目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将其中的“技术交易”四字修改为“科技开发”,我们已根据这一意见作了修改。

此外,有的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的文字表述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有的我们已作了增删修改,也有个别地方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一致和便于操作,还是不作改动为宜,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