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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31 02:1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3月10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

省科委副主任  王宗贤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承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是知识形态的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使生产的要求及时成为科研课题,使科研成果不断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技术市场发展,技术交易活动始终保持旺盛不衰的局面,每年技术交易额保持在不少于2.6亿元的水平上。90年11月省政府与国家科委联合举办的工业科技成果交易会,将我省技术市场工作推向空前活跃的阶段。这次交易会签订合同1909项、交易额达2.72亿元。在此基础上,91年我省技术市场工作又有了长足的发展。全省共签订技术合同5225项,成交金额33584.16万元,实现金额25692.41万元。成交金额、实现金额与90年相比分别增长10.94%和27.56%。

在肯定我省技术市场发展较快、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技术市场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前段时期少数县、市无证照经营活动严重,用虚假广告行骗,扰乱了技术市场秩序,技术市场管理还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各部门、各系统在进行技术商品经营时不能平等竞争,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宏观控制不力,一些低劣的技术商品流人技术市场,等等。这些都影响了我省技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把技术市场管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于90年4月29日颁布了《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近两年,对加强我省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对一些问题认识进一步深化,许多方面需要作出更具体的规范,制定一个统一的地方性法视,以使我省技术市场建立起正常的秩序,促进技术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及法律依据

91年初,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度制定规章法规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省科委组织力量对省政府颁布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了全省技术市场现状。在调查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讨论稿。为使《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省科委分别组织了地、市、州科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和一些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从事技术市场管理和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修改、前后共五易其稿。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法制办于91年12月初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法律界、科技界的专家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最后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并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自1987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之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行政法规,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至此,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已基本形成体系。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省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因此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条件是成熟的。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国家科委三定方案,第十项职责中,已明确规定国家科委归口主管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并成立了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省政府11号令发布的《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91年4月省政府针对我省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省科委按省政府批准的编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组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并要求各地、市、州、县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齐专职人员、逐步形成全省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因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章的规定对解决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防止工作中推诿扯皮,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关于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伴随着技术市场发展而诞生的科技开发企业。它是沟通科学技术向生产转移的桥梁,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际工作中有少数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以致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扰乱了技术市场秩序,为了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应具备的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成立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为了加强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无论成立事业性质,还是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持证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三)关于技术交易会与技术商品广告的问题

技术交易会是技术交易活动的重要形式,为了加强对技术交易会的宏观管理,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于1991年1月施行。《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对技术交易会的内容与形式、目的和宗旨以及审批程序和组织方式作了详尽的规定。参照《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草案》我省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举办全省性的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办单位报经省科委批准。举办地区性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力、单位报经当地科委批准。

由于有关法规尚未对技术商品广告的内容作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对技术商品广告的审查又缺乏统一、完善、准确的规范,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技术商品广告必须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四)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

1988年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了与技术合同法相配套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89年3月颁布实施了《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90年国家科委又发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掌握技术流向,及时反馈信息,以便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对合同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认定,把技术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严格区别开来,保证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条例草案》第五章对订立技术合同的形式、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还须进一步说明的是,登记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登记的技术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没有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在税收、贷款、奖励等方面的优惠。

(五)关于技术交易收入分配问题

关于技术交易收入分配问题省政府颁布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可以从税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八作奖金,奖励该项技术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商品的生产单位面和我省经济建设开展技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奖金的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关于技术合同仲裁问题

1990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基本形成了我国的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制度。《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本规定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据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科委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市的科委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组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申请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应当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也就是说《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市的科委要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须经省科委审查同意。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