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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7 00:41   [收藏] [打印] [关闭]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义意见,符合我省实际,赞成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仪表决通过。3月12日,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与省水利厅、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体现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办法,应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现巳将该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出工修建上述河道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支付报酬。”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文字作了删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199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