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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7 00:39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根据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我省水资源状况,为扶持和壮大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鉴于《水法》只明确规定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征收水资源费,同时借鉴山东、浙江、贵州等省的作法,建议对农田灌溉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为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根据目前我省水污染严重的情况,建议《办法》中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规定。

三、兴建水工程涉及到移民安置和土地征用,目前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建议《办法》增加对移民安置的规定。

四、第三条与《水法》第三条内容相同,为避免重复,建议删去。

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水工程范围内林木的营造和管理。国家《森林法》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有规定,本法可不提及,建议删去。

六、第三十六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执行的随意性很大,建议对罚款下限也作出具体规定。

七、对文字表述上的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八条“……其他重要河流”后加上“湖泊”。

2、第十三条涉及到的内容过多,不便操作、建议分条改写。

3、建议将第十六条中“兴建水工程项目”、修改为“新建、扩建、续建和改建水工程项目。”

4、建议将第十八条中的“必须是清洁水”,修改为“必须是不受污染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