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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察六地市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01:3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1月18曰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淑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去年12月中、下旬,常委会组织六个视察团,分别到荆州、黄冈、孝感、咸宁、郧阳等五个地区和黄石市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视察。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这次视察,重点检查《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同时还检查《标准化法》、《计量法》执行情况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视察中,各团分别听取了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以及这几个地、市所辖部分县(市)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部分中小学和工厂以及灾区居民生活状况,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教育、工交、政法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他们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视察结束时,与当地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并分别写出了视察情况的报告。元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将视察情况进行综合,向这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从视察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对执法检查抓得比较认真,工作比较落实,效果比较明显。一是组织落实,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或指导小组,由分管的领导具体抓,发了文件,提出了要求,把执法检查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制定了检查实施方案,突出了检查重点。各地市除对省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地进行检查外,有的还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检查了《企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有的还对治理“三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往年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追踪检查。三是在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班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如郧阳地区行署从有关部门抽调20余名负责干部组成五个工作组,分赴四县、市及地直12个部门进行抽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计量管理的案件共1340起。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各地在认真组织自查、抽查的同时,组织专人进行总结整改,找出差距,完善制度,明确努力方向。通过执法检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各级政府及其“两院”的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通过视察,我们也了解到不少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抓得不够得力,许多规定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贯彻实施《标准化法》、《计量法》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执法机构不健全,设备、技术手段差等因素的影响,执行情况也不那么理想。抗洪救灾取得了很大成绩,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灾民生活比较稳定,但今年春、夏缺粮缺钱的问题尚需认真对待。

通过视察,我们深切感到,每年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贯彻执行得好,对于防止和平演变,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稳定,胜利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使之形成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检查的方法,努力提高检查的效果。各地都希望尽早部署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

下面,我着重汇报一下六地市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情况:

199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我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颁行五周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精神,于去年5月7日作出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大检查的决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精神,认真开展了检查(有的县市因灾情推迟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义务教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人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基础教育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全省已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城区、县镇已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特殊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正在我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一、六地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通过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各级党政领导把基础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了目际管理。如郧阳地区在研究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时,提出“治穷先治愚,治愚先治教”,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掀起了“兴教治愚、脱贫致富”的热潮。孝感地区安陆市各级领导以发展教育为己任,做到“任期一届,兴教一方”,每年市人代会上都听取市政府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的报告。黄冈地区各级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保证教育的投入,基本做到了“两个增长”,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由1986年的6,589万元,增加到199O年的10,32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9.4%。黄石市及所辖的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坚持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两至三次检查视察或听取本级政府的报告,有的还作出了决议或决定。各级领导重视和切实负起责任,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通过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进一步落实。县、乡两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极大提高,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过去不少人认为办学校是国家的事,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贯彻,认识到办学育人既是国家的事,也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地方积极开展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据统计,几年来,荆州地区发动社会力量和个人集资,共筹措资金2.6亿元,新建、改建、维修校舍274万平方米,更新桌凳60万套。蒲圻市多渠道路措建校资金1800余万元,基本上消灭了中小学危房。郧阳地区随处可见群众性的兴建校舍的动人场面。办学条件的改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奠定了基础。

(三)通过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培训得到了加强。各地、市本着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先行发展师范教育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师布局,大力挖掘高师的培养能力,努力提高师范教育质量。与此同时,采取多渠道培训提高在职教师。如郧县针对山区条件差,教师“分不来、稳不住”的问题,通过脱产进修、短期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全县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率显著提高。黄冈、荆州地区根据义务教育法对教师队伍的要求,实行总体规划,分段落实,全方位开展师资培训工作,其中黄冈地区小学教师达标率已达到74%,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初中教师的达标率接近全国的平均水平。

(四)通过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四率”得到巩固提高。各地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采取得力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如应城市各乡镇(场)普遍签订“义务教育合同书”,合同中明确规定学校、家长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违反职责的处罚措施,所签合同由当地司法部门予以公证,签约当年就有54名流失生返校学习,全市中小学生流失率由原来的4.28%下降到O.6%。天门市汪杨乡对未受完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少年实行不准参军、不准招工、不准提干的“三不准”制度,有效制止了中小学生流失。由于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防止流失的规定,六地市的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分别在90%以上,均达到和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此外,特殊教育也有所发展,荆州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36.6%。

(五)通过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促进了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得到遏制,教学质量不断提高。黄石市为加强学校的德育,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校都成立了“家长联席会”,街道都开办了“中小学假日马路学校”,使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协同发展,促进了校风、班风、学风的好转。据统计,全市学生遵纪守法率达100%的学校占85%以上,学生犯罪率为零的学校达97%以上,差生转化率达50%以上。他们还通过取消重点班、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和开展趣味教学。使教育质量大面积提高。1991年小学毕业会考优秀率、及格率、毕业率分别比1984年提高了5.27%、29.54%和2.68%。荆州、黄冈、咸宁等地区的一些县市,也都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反“和平演变”的内容,分阶段、分年级地贯穿到中小学各项教学活动中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六地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些地方政府领导没有把实施义务教育看作是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对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决心不大,措施不力。有的学校在视察期间还发生危房倒塌,砸伤教师的事件。

(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各项规定还未做到家喻户晓,许多干部群众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甚了解,非法雇用童工、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杂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侵犯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等违法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受到应有的处罚。我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对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生可以免收杂费,减免的杂费金额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解决,这些规定基本没有执行。

(三)教育经费不足,公用经费普遍下降,办学条件亟待改善。有些地方没有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一些政策也没完全落实。如黄石市仅教育费附加1990年就少征收14O余万元,基础教育设施配套费分文未收。据省教委反映,“七·五”期间,我省教育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平均为13.3%,其中,1989年为14.45%,居全国二十几位。此外,中小学及中师的生均公用经费在全国也是偏低的。由于校舍不足,各地市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有的中小学不得不实行“二部制”。此外,危房还占相当比例,有的地市高达5%。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按法律规定年限实施义务教育面临很大困难。

(四)中小学教师素质低,生活条件差,队伍不稳定。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1990年底,全省尚有26%的小学教师学历没有达标。视察中,各地普遍反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教师生活待遇的改善,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有些地方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有的政策不能落实,教师的住房难、就医难、子女就业难的“三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咸宁地区目前尚有1925名教师无住房,教师子女待业的有4958人,其中待业5年以上的有1000多人,全区教师医疗费超支199.75万元。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此外,民办教师比例过大,省政府要求“八五”期间民师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而有的地区目前高达43%,整顿压缩任务十分艰巨。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视察,我们认为,要进一步贯彻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当前应认真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增强提高民族素质的紧迫感。国家将义务教育法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全省各级政府要利用各种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家庭,使每个公民都知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自已应尽的义务,都来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全面承担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制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分期目标,积极提供和努力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在全社会强化义务教育法制观念,真正使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

第二,要继续增加教育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坚决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对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要拨专款给予补助。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严禁拖欠和挪作它用。要继续坚持集资办学,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在抓紧改造危房的同时,逐步充实实验仪器、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设备。但集资办学要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得当”。要大力提倡勤俭办学,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发挥最好的效益。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所在。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使师资培养的步骤与实施义务教育的要求相适应。要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要按省有关规定,做好民师的考核调整工作,认真解决教师超编问题。要坚决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教师住房难、就医难等问题,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改善教师物质待遇。

各位委员: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年的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了。我们相信,通过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将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有力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