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0 01:3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1年3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三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议案涉及的内容,分别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1991年1月4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件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这三件议案不列入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议程,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直接答复提议案的代表,现将具体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张昌富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制定我省乡村集体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第2号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乡村集体工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集体工业企业持续、协调、稳定、健康地发展,制定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我们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张昌富等11名代表提出的第2号议案,也做了一些立法准备工作,鉴于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的《湖北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基本上包括了议案提出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草稿)》(以下简称条例草稿)的内容,为此,我们意见:(1)将条例(草稿)转给省政府,供他们制定实施办法时参考;(2)待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再按立法程序制定我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罗道学等10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湖北省预算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预算是国家基本财政计划,加强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由于预算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完善,造成预算软化,预算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使我省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制定一个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预算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预算法》列为近期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我们意见,待国家《预算法》颁布后,根据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三、梁世嘉等21名代表提出《迅速制订和颁布<湖北省农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第26号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环境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我省是国家重要农业生产基地之一,目前,我省农业环境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为有效地保护农业生产发展必需的自然环境,促进我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近几年,我们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也为此做了一些准备工作。鉴于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对农业环境的范围、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职责划分等一些大的问题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尽一致,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也意见不一。为了尽快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可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继续在做协调工作,努力创造立法条件,为此,我们意见,待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协调一致,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审议。

湖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