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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执法执纪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3 09:40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93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全省各级法院对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情况和执纪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省法院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93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办公会,传达学习了《通知》精神,一致认为今年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是在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意义尤为重大,必须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8月20日,省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发出了《关于1993年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执法执纪检查的通知》,对检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全省各级法院收到省法院通知后,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对本院和本辖区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进行了组织和部署,并召开干警会学习省人大和省法院的通知,组织讨论,提高对检查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端正态度。

(二)自上而下成立专班,落实组织,配备力量,为了搞好今年的执法执纪检查,省法院党组确定了一名副院长具体负责,并从各庭、处、室抽调五名干部组成专班,负责督促检查。全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相应成立了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的检查专班。据统计,全省116个法院共抽调745名干部具体投入这项检查工作。由于全省法院自上而下均从力量给予了保证,从而有力地指导和推进了检查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重点突出,布置具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法院制订了《全省法院1993年执法执纪检查提纲》,明确提出了执法执纪检查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情况,具体分解为八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情况;二是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三是落实中央关于“适当多判一点缓刑”精神,判处轻刑犯缓刑、管制、免刑情况;四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五是充分发挥民事、经济、行政、告申等各项审判职能,预防矛盾激化,扩大综合治理整体作用的情况;六是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和召开公判大会、就案讲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情况;七是通过审判,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八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同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还要求检查严肃执法、执行党纪、政纪及法院内部各项制度的情况。全省各级法院均严格按照省法院执法执纪检查提纲确定的内容逐项对照检查,还把过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和处理列为这次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督促指导。为加强对执法执纪检查的督促指导,省法院执法执纪检查专班先后分赴七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听取汇报,进行指导。10月中旬,又派员到襄阳县、黄梅县查阅了82件刑事、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已掌握的材料,还先后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情况反映》4期,《每周情况》2期,借以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各中级法院也都组织了检查组,对所辖基层法院的检查进行督促指导。

(五)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全省各级法院在这次检查工作中,注意切实解决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去年4至5月份,有些法院收取了缓刑犯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下发后,一律停止了收取,所收的保证金返还了,但仍有少数法院没有及时清退,此次检查中有关法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协助公安机关考察缓刑犯是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人民法院一项义不容辞的任务,收费是不当的,对尚未清退完毕的保证金进行了清退。有的法院还进一步完善了对缓刑犯考察的的制度,把考察缓刑犯作为硬任务列入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二、全省法院执行《决定》的基本情况

经过检查,我们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总的情况是好的。一般均能自觉和主动地运用审判职能,惩办一切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依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积极开展告诉、申拆工作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并能结合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预防犯罪,遏制违法,缓解纠纷,减少诉讼,努力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第一,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政委1993年(3)、(4)号会议纪要精神,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毫不松懈地开展“严打”斗争。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拐卖人口和破坏交通、通讯电力设备等犯罪,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作为打击重点。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6501件,在已生效9899名被告人中,判处死、缓、无刑罚的689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376人,共占51.2%。二是狠抓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推动“严打”斗争的深入发展。各级法院领导重视大案要案审判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审判大案要案。为保证重大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能够尽快结案,各地继续坚持提前介入等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办案效率。省法院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能够及时核准,与各中院建立了大要案件上报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调遣力量进行复核工作;院审判委员会对死刑案件及时讨论,案件多时还加班讨论。去年国庆节前后,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二十多天时间内接连加班加点,讨论近100件死刑(包括死缓刑)案件。由于工作节奏快,上下衔接紧,大案要案的判决都较及时。全省法院去年元至10月审理结案的6501件重大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4492件,占69.1%,一个月结案的1719件,占26.4%。三是集中召开公开宣判大会481场次,旁听群众达361.6万人次。去年9月,省委部署在全省开展一次集中打击处理统一行动,为把这次行动搞好,省法院专门向各中院发出传真通知,作出具体安排。9月25日至26日,武汉、荆州、襄樊、宜昌、孝感、咸宁、荆门、沙市、黄石等九个地、市中级法院分别在35个县(市、区)和劳改单位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88名罪大恶极的罪犯宣判死刑,执行枪决。同时还宣判了一批被判处死缓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次集中宣判活动,有规模,有声势,有震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大张旗鼓地开展各项专项斗争。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积极参加围歼“车匪路霸”、反盗窃、打团伙、扫除“六害”等专项斗争,取得了好的效果。去年一段时间,我省几条主要公路沿线“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猖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省委统一部署下,政法机关在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围歼“车匪路霸”专项斗争。全省法院积极配合,依法严惩了一批“车匪路霸”,元至10月,共审结各类“车匪路霸”案件821件,判处罪犯1287名,对其中罪大恶极的罪犯,依法判处极刑。如去年7月,省法院对发生在洪湖的特大“车匪路霸”一案6名罪犯以抢劫罪全部依法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关法院还注意在公路沿线就地召开公审公判大会,组织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群众与“车匪路霸”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199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开展三年为期的反盗窃斗争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以较大精力投入反盗窃斗争,依法惩处了一批盗窃罪犯。据统计,1993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盗窃案件4423件,判处罪犯6123人。其中判处死缓无刑罚的6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31人,以上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共1690人,还单处或并处财产刑27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为使反盗窃斗争深入进行,取得更好效果,各地法院在严惩盗窃犯的同时,注意严惩窝赃犯和销赃犯结合起来,以堵塞漏洞和铲除罪犯窝赃销赃的据点。有的法院还针对近年来盗窃犯罪的特点,编制了反盗窃斗争的宣传材料,并制成录音磁带,发至基层组织学习,提高人民群众防盗、反盗的意识。对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判各类团伙、集团犯罪案件1148件,判处罪犯2404名。如浠水县法院针对本县团伙犯罪突出的情况,同其他政法部门一道开展了打击团伙犯罪的专项斗争,通过审判,共摧毁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流氓等团伙18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各地人民法院还积极投入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去年元至10月共审理“六害”犯罪案件242件60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223人,占50.7%。

(二)充分发挥审理少年犯合议庭的审教双重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解决这一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从1987年起,我省各级法院对少年犯的审判机构、审理程序、方式、工作体系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结和推广了一些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全省未成年犯罪比例逐渐下降,1987年少年犯人数占整个刑事犯的16.6%,去年元至10月,只占7.4%,下降了9.2%。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把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审判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全省法院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府部门支持,建立、完善了全省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结构或审判组织。全省法院已建立了16个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112个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合议庭,配备了342名专业审判人员,并在工、青、妇、教等部门聘请了372名特邀陪审员。二是抓案件的审判。全省法院去年元至10月共审判少年犯1277人。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中,针对少年罪犯生理和心理特点,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把着眼点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做到惩罚其罪,教育其人。同时,搞好教育被告人与教育家长结合,讲危害与讲理想结合,法庭矫治与综合治理结合。量刑时,根据犯罪情况,全面考虑社会效果,依法区别对待。在所判处的1277名少年犯中,判处缓刑284人,免刑23人,拘役56人,管制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62人,占判处刑罚人数的80.7%。三是抓审判后的延伸工作。对判刑投入劳改的少年犯,坚持回访考察和帮教制度。如襄阳县法院于去年4月9日会同工、青、妇、教部门,带上书籍和生活用具,以及家长的书信,对分布在我省六个地方服刑的53名少年犯进行了跟踪教育。还把跟踪教育情况制成录音带和图片,在组织召开的失足少年家长和部分失足少年代表座谈会上进行宣传教育。为巩固教育成果,事后又分别发出致失足少年和其家长的一封信。对于判后放在社会上监管的少年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抓基层帮教工作的落实。去年元至10月,协助有关部门共建帮教小组2640余个,落实帮教措施。

(三)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判处缓刑2034人,经过检查和典型调查,证明绝大多数缓刑是正确的。对罪犯判处缓刑后,各级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做好帮教考察工作。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积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回访考察缓刑犯1950多次。如黄石市两级法院为了使所判缓刑犯不漏管,不脱管,专门制定了如下考察制度:一是凡判处缓刑的罪犯,均发给一本刑事法律书籍,供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学习;二是规定双月10日为集中学习日;三是每年进行一次刑事法律知识的闭卷考试,成绩作为缓刑期间改造的表现之一予以记载;四是年终召开奖惩兑现大会,对表现突出的依法裁定减刑,对表现不好的进行批评教育,有重新犯罪行为的依法收监执行。由于各级法院坚持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收到了好的效果。据红安县法院1989年至去年10月共判处缓刑犯251人,无一人在考察期内重新犯罪,考察期满后重新犯罪的仅2人,占0.8%。

减刑、假释工作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办理减刑6488人,假释515人。办案中,审判人员坚持对事实、证据严格把关,深入劳改场所核实呈报材料;减刑假释裁定一般都到劳改场所就地宣布,有的法院在宣布减刑、假释裁定的同时,还依法对重新犯罪的劳改人犯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收到了鲜明对比的效应。这些做法,对于维护监狱和劳改场所秩序,鼓励劳改人员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

全省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一方面强化打击这一首要环节,“从重从快”地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节服务职能,依法解决有关社会矛盾,调处民事、经济纠纷,增强人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法院的主要做法是,以抓化解矛盾,防止民事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为着眼点,做到对集团诉讼、有可能引起上访闹事的案件和当事人双方矛盾尖税、对立情绪大,有可能恶化的案件优先审理,在坚持依法前提下,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使许多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民事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去年元至10月,通过审理婚姻案件,及时解除了17381对感情已破袭的夫妻关系;同时对1800多对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判决不准离婚;通过调处,使7500多对夫妻破镜重圆。通过审理动物致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以及损害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调整了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审结案件中,调整了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审结的案件中,有效防止了1100起双方矛盾尖锐随时可能诱发恶性事件的案件。如去年五月审结的枝江县百里洲乡353户农民诉被告枝江县黄金公司百里洲金矿的集团诉讼案。被告为筹集资金,先后四次向300户农民集资97万多元,因经营不善,企业亏损,到期不能偿还本息。集资的农民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集资款未果后,集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如不及时处理好这起集团诉讼,将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县法院受案后,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带领审判人员,迅速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经调解达成协议,偿还了集资农民全部款项,这起集团诉讼顺利结案。

为减少社会经济交往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全省各级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注意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一是在企业进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经济纠纷。如武汉、鄂州、黄石、沙市等中级法院,为使企业经营者更多地了解新的法律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教授专题讲授“关贸总协定”、“股票和证券市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外审判”等专业知识,受到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厂长、经理的欢迎;二是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受理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后出现的经济纠纷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配合整顿金融秩序,全省许多法院积极开展专项审判,帮助金融部门依法清理收回大量的逾期贷款和违章拆借资金。武汉市两级法院去年元至10月共为银行和企业收回逾期贷款、违章拆借资金5659万元;咸宁地区两级法院在去年6至7月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909万元。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全省法院共审理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兼并、破产、实行股份制中的案件以及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共3959件,帮助一些企业理顺了经济关系、解决了一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碰到的棘手问题,维护了企业的稳定。三是及时审理因加重农民负担引起的纠纷案件,维护农业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稳定。党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全省各级法院都制定了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党中央政策贯彻实施的相应措施,积极受理了一批案件。据检查,去年4至5月份,仅京山、洪湖、嘉鱼三县市人民法院就审理这类案件155件,为农民减轻经济负担计129.8万元。

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那些负有债务又有偿还能力而故意拒不偿还的企业,坚决依法执行;对一时暂无执行能力的企业,重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债权人谅解没有权利能力的企业困难,采取分期执行的方法,以稳定负债企业职工情绪,帮助企业渡过关;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难件53502件,执行标的额约4亿元,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经济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告诉申诉工作中,全省法院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告状难和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狠抓落实。一是调整充实告申工作力量。各级法院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内部调配审判人员充实告诉申诉工作力量,现在全省有告诉申诉审判人员600余人。去年元至10月,共受理各类告诉案件36455件,缓解了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告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大多数建立了值班接待制度,山区法院还实行了派出巡回法庭定点定时接待制度。三是切实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为解决上访老户服判息诉问题,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加强了对刑事上访信访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并通过交办、催办、调卷审查、指令再审等办法,使上访人申诉有门。对“钉子”老户,实行专人负责,确保不出问题的责任制,一个一个地解决。由于工作扎实,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收到较为明显效果。近几年来,我省刑事申诉案件和到省法院或进京上访的人数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湖北进京申诉、上访人数在全国居第十四位,没有长期滞留北京的。

(五)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申判工作的重心,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基本形式,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赋予的舞台,开展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选择典型案件到发案地公开宣判,使罪犯受到震慑,使徘徊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受到警戒。去年元至10月,为配合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系统违法犯罪,全省共组织了192件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使金融系统的职工受到教育;为配合打击内盗犯罪,全省共选择了709件案件到被盗的厂矿企业公开审判;为配合打击盗窃电力通讯设备、盗窃耕牛犯罪活动,全省县级法院组织了297件典型案件到农村乡镇就地公开审判。这些公开审判活动,针对性强,收到的效果显著,有的公开审判活动结束,即有犯罪分子到政法机关投案自首,当地同类案件发案率也有下降。二是选择人民群众不太熟悉的新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对公民进行新法律的普及教育。全省法院去年元至10月,共选择了290余件侵犯公民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案件,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件,技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专利侵权赔偿等案件到特定的地点、场所进行公开审理,使从事不同职业的公民受到相关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在职务活动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各地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意加强与新闻部门的联系。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17次,为电视台提供新闻及专题814条,在报刊发表各类文章7018篇。

此外,各地法院还积极配合“二五”普法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全省法院去年元至10月,共开展义务法律咨询1427次,深入工厂、学校、街道、乡镇讲法制谭632次,印发布告、审判简讯24万余份。

(六)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司法建议的社会监督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司法建议是审判工作的一种延伸活动,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全省法院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作为办案人员的一项职责加以明确,作为办案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检查,使这项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据统计,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共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258条。由于法院所提的司法建议来自于具体的案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有2747条司法建议被采纳。

(七)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的作用,把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最基层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陈地,直接处理大量的民事、经济和刑事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全省人民法庭干警充分意识到肩负的重任,自觉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理一方面民情、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一是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找准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点。由于人民法庭多数地处农村,办理的案件大部分是婚烟、宅基地、损害赔偿、继承、山林水利、相邻权、债务等纠纷,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相互熟悉的乡亲邻里或夫妻、家属,因而,办案中不是就案办案或一判了事,而是力求通过审判既解决纠纷,又促进当事人双方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同时,对于不同的具体案件,注意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如审理家庭婚烟纠纷重点防止当事人凶杀、自杀,促进家庭和睦团结;审理山林土地水利纠纷,重点防止械斗闹事;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重点防止再一次报复伤害;审理债务、经济纠纷案件,重点促使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继续合作。去年元至10月,全省人民法庭共审理民事案件90552件,经济纠纷案件25176件,由于重点明确,处理得当,多数案件获得较好解决。二是针对季节性纠纷的特点,做好超前预防工作。对季节性纠纷,法庭干警注意做好预防工作。一般是利用下乡办案的机会,同乡镇干部一块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以控制或减少季节性纠纷的发生。近年来,“两劳”回归农村人员增多,涉及这些人的责任田、山林、婚姻、住房等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不少,法庭干部注意提前与当地组织协商,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同时,主动找回归人员谈话,了解思想动态,督促其做守法公民。三是开展对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平时,加强与民调组织的联系,保证法庭与民调干部之间“信息渠道”畅通,对矛盾可能激化的情况能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信息,并采取措施,配合法庭预防事态恶化。

三、全省法院执行党纪政纪法院内部纪律的情况

经过检查,我们认为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十分重视党纪、政纪及法院内部纪律的学习、执行、监察、检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法院干警的教育和整训,绝大多数干警执行党纪、政纪及法院内部纪律的情况是好的,勇于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权端个人主义的冲击和影响,在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面前,能够经受考验,保持清正廉洁,受到了各级党委的好评,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赖。

第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学习中注意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结合个人的思想实际,澄清各种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模糊的认识,弄懂弄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增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党章和党中央、中纪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严肃党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党员的权利、义务和新形势下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重温各项政纪规定、《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干警“八不准”,做到警钟常鸣。为了保证学习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全省多数法院建立了党组学习日制度、星期四政治学习制度及各种形式的学习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学习,记载考核学习情况。

第二,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表彰先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法院动真的,求实的,对照中纪委提出的“五不准”和最高法院“八不准”、“七不许”以及其他关于党纪、政纪的规定,开展自查、互查和组织评查,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对照检查中,各地法院一方面积极树立正面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严肃执法、无私奉献、廉洁自律的模范、号召全体干警向全国法院模范吴远瑞和身患癌症仍顽强工作的审判员刘永寿学习;省法院号召全省法院向“十佳人民法院”学习,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犯党纪政纪和其他问题,严肃查处。通过自查自改,极少数法院开办的公司脱勾了,少数法院对缓刑犯收取的保证金退给了当事人,初步查出有问题的干警得到了处理。去年元至10月,全省法院共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49件5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4人受到刑事处分。全省法院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88人已全部调整出。

第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步骤,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根据最高法院“八不准”、“七不许”,联系本地法院的实际和特点,各级法院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如省法院联系全省法院实际,提出了法院干警“九不许”,即不许吃请受礼,不许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许在审判工作中搞地方保护主义,不许经商谋利,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许向律师收取案件介绍费,不许收取超出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规定的案件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不许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不许贪污受贿、徇情办案、枉法裁判。二是完善执行党纪政纪及法院纪律制度,实行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全省法院把执纪工作列入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并进行量化管理,严格考核。同时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分层次管理办法,将干部的执纪考核直接与评优表模、职务升降、资金发放等挂勾,以增强激励性制约力。三是广泛建立“廉政监督卡”或“廉政登记簿”制度。四是坚持月例会和定期整训制度,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反腐拒变、廉政自律的思想教育。五是强化法院内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制度。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省法院执行《决定》和执行党纪、政纪、法院内部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在执行《决定》方面,一是少数法院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战略意义和长期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主动参与意识还不够强;二是坚持抓落实不够,措施、制度有了,但有的没有具体落实或经常坚持不够;三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一般化,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在执纪方面,一是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仍有极少数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存在;二是办理涉及法人单位案件还有极少数干警存在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的情况;三是少数法院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仍有发生。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的整改措施是:

第一,组织干警进一步学习《决定》,提高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意义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克服和纠正工作水平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坚持从严治院,抓好职业和纪律教育。以执行中纪委“五不准”、中政委“十不准”、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和省法院规定的“九不许”为重点,教育干警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冲击,做严格执法遵纪的模范,树立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弘扬正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单位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