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985年12月20日经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22日公布施行的《武汉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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