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2 02:0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1月1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草案基本可行,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之更加完善。同时,委员们还对草案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方面,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审议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赴部分县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代表和执法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认真地修改。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并建议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现就审议修改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4条关于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中规定了“合理”的原则,弹性较大,不好把握,且“公正”里面包含着“合理”,建议删去该条中的“合理”二字。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作了相应的删减。

2、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既有对行政执法的规范,也有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方面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不够严密。为此,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3、委员们在审议中对草案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委员认为,执法人员应具备高中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也有的认为,对文化程度的要求应与九年义务教育一致。法规室在基层进行专题调研时,基层普遍认为,执法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是必要的,从目前执法队伍现状来看,绝大部分已达到这个要求。同时建议增加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基层工作的实际,建议对文化程度的规定不作改动为宜。同时参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将该条中第四项改为“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15条第2款对执法管辖争议中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执法机关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在该款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5、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25条对收费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规定很好,但刚性不足。为此,我们在该条中增加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制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6、有的委员提出,监督条款可以进一步加强。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的第32条中增加规定:“对重点问题可以实施个案监督,被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督机关报告处理结果。”草案修改稿第38条第1款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属于自己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作出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决定。”

7、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42条:“因负责人干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意从事非职务活动而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文字表述欠妥。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将其修改为“因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干预而导致执法错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草案修改稿第41条)

8、鉴于该条例涉及到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情况,为了让条例实施有个宣传准备过程,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45条规定“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条款顺序以及文字作了一些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