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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9:2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对我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78件,在这278件建议中,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是268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是10件。截止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10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提出这些建议的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1、张达华、胡祖光代表提出的关于终止执行省高级法院〔1996〕)鄂行终字第36号判决书的建议(第103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中药材公司十堰采购批发站不服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据我院查证的材料证实,湖北省中药材公司十堰采购批发站机关迁移至十堰市后,在丹江口市丹二路304号有房产1923.2平方米并留有“丹江分站”机构和职工,该单位没有完全迁移。因此,其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省高院终审判决以丹江口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丹土监字〔199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省高院希望代表多做协调工作,以促使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

2、阎桂洲代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公检法等部门经费收支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第253号)。

省检察院在答复中指出:据了解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对当地检察机关定创收任务,实行比例分成,以收抵支,导致个别单位执法思想出现偏差,不严格依法办事,少数干警越权办案,为钱办案,办案为钱,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省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整顿中必须严格办案纪律,做到“四个一刀切”,即一律不准违反管辖规定越权办案;非自侦部门一律不准办理自侦案件;自侦案件一律不准搞上报一套,自己掌握一套的两本帐;一律不准给科(处)室下达创收指标。通过整顿,进一步纯洁了检察队伍,提高了战斗力。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几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主流是好的,但少数单位也有将诉讼收费与奖惩挂钩及超标准收费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于去年五月和今年三月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两次执法大检查,要求各级法院在大检查中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制定出改进措施,堵塞诉讼费管理方面的漏洞,使诉讼费用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3、甘良华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凶杀案犯彭智勇严格量刑,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第16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我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智勇在公共场所持刀杀死无辜,杀伤一人,已构成流氓罪、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论罪应当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彭智勇归案后能检举他人抢劫、杀人的重大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彭智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本案一、二审阶段受害一方均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我院依法未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

4、龙泽川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燃气行业管理的建议(第112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答复:制定我省城市燃气管理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省人大财委将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湖北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并按立法程序,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吴明华代表提出的应坚决取缔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的建议(第105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答复:计划在今年内,在全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是检查各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将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6、甘良华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岳口横堤渡村(襄江织布厂)与黄石市湖北鄂东纺织印染服饰总厂(现改名为黄石麻纺厂)经济纠纷的建议(第159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天门法院审理和执行此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省高院处理此案时,院领导和执行庭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去黄石做工作,但由于该厂目前正处于破产财产清算阶段,要待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才能使襄江织布厂的债权依法受偿。

7、金德宏、王明玉代表提出的加大执行力度,使(1997)鄂经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迅速执行的建议(第117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1997年5月29日我院以(1997)鄂经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变更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第二加工厂为本案的当事人,对江陵县土产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江陵县土产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武汉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行省分行新村办事处开设的帐户(仅11059.84元)。所以此案目前难以执行。恳请两位代表协助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待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

8、丁洁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事纠纷的建议(第268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此案已交武昌区人民法院办理,目前该案正在审查处理过程中。

9、王学惠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第037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已交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10、张修梅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解决湖北健康集团与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联营纠纷的建议(第158号),天门市人大常委会答复:我市天门健康集团诉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正在执行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