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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9:09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  段安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的理由和依据

我省江河纵横,湖泊密布,长江自西向东贯穿全省,过境长度达1061公里,汉江流经省内长度为858公里。除长江、汉江干流外,全省还有5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4230条,总长6.1万公里,其中长100公里以上的有41条。大小湖泊320个,总水面约2800平方公里,其中水面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有21个。我省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66毫米,70—90%集中在汛期,极易形成洪涝灾害。同时我省年均有6千多亿立方米的客水过境,是长江中游洪涝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全省有43个县市区约2500万人、2858万亩耕地处在江河汛期洪水位以下。这其中包括长江、汉江沿岸的武汉、宜昌、沙市、鄂州、黄石、襄樊等重要工业城市,以及京广、汉渝、焦枝、武大等铁路干线。

建国以来,全省新建、培修、加固江河堤防7050公里,建成大中小水库5815座,总蓄水能力258亿立方米,建成固定排灌站1.7万余处,装机211万千瓦。此外,还兴建了荆江分洪区、汉江杜家台分洪区等分洪工程,划定了一批临时分蓄洪区。在非工程防洪措施方面,省政府先后颁发了《汉江中下游、沮漳河、汉北河、府环河防御特大洪水调度方案》、《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拟定了长江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操作规程和作战方案,主要中小河流及大型湖泊、水库洪水调度预案,“八大”确保干堤防守预案,43个分蓄洪区转移预案。我省江河的抗洪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现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仍然很低,只能防御一般洪水,不能抗御历史上出现过的特大洪水。同时,已建的防洪工程和设施,有的因缺乏严格管理与法律保护,年久失修和人为破坏情况严重,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较多,河道行洪障碍屡禁不止,部分泵站设备老化,少数地区防汛指挥机构至今尚不够落实,防洪调度方案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等。因此洪水威胁仍然是我省心腹之患。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使防汛抗洪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起草经过

《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省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于3月份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讨论稿),于4月份发至各地市州防办广泛证求修改意见。6月份,我厅在厅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组织修改,三易其稿。7月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我厅派员赴鄂州、黄石市召开座谈会议,征求修改意见。7月下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聘请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专家、教授进行了论证,形成这个草案。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防汛责任制

《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结合我省已出台的《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湖北省省直部门和省军区防汛职责》,《办法》草案第五条用三款作了具体规定。第一款规定:省、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二款规定:省、地、县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汛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工作。第三款规定:省、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以上规定,防汛责任制基本覆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全社会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不会出现空档。

(二)关于防汛组织

《防洪法》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县、市都有防汛任务,而且十分繁重。即使有的山区县没有江河防汛任务,但有防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任务。因此《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省军区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

(三)关于汛期起止日期

《防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期,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关于防汛紧急期的有关问题。草案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可以无条件调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等。同时,草案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后,还应当履行紧急情况下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