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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8:2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家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5月12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新的职权。现在,我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全省法院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宣传、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使命感,增强严肃执法的自觉性

《国家赔偿法》一颁布,为了搞好宣传,我省各级法院都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讲座、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撰写文章、办专栏等方式,宣传《国家赔偿法》。省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编印了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数万册,分送、分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学习。有的法院组织宣传日,由审判人员上街直接向群众宣传《国家赔偿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面,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搞好宣传的同时,省法院和全省各级法院切实抓好法官自身学习。不少法院主要领导亲自宣讲,请专家讲授,以庭、室为单位组织讨论,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广大法院干警认识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步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又是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赔偿决定的裁判者,负有更为重要的使命。人民法院更应该认真深入学好《国家赔偿法》,吃透精神,把握实质,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省法院对国家赔偿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全省法院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全省法院赔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原院长李其凡领导我们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时,每年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时,都将国家赔偿工作纳入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部署,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在向省委汇报工作时,在向省八届四次、五次和省九届一次人大会议报告法院工作时,认真汇报全省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情况。为了尽快开展赔偿工作,省法院于1995年9月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同时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设置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紧接着报省编委批准,将该工作机构纳入“三定”方案,及时选配了专职工作人员,使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迅速得以运转。在省法院指导、督促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现在,全省12个中级法院都依法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并有10个中级法院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共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8人。还有6个中级法院所辖的基层法院建立了理赔工作小组。为开展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规定和要求,全省法院在各项审判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加强对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学习和培训,保证“民告官”行政赔偿案件的及时审结。

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迎难而上,贯彻“积极慎重”的原则,依法审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自《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年6月,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36件,其中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19件,占全国各高级法院首位。上述案件依赔偿义务机关划分,审判机关134件,检察机关64件,侦查机关20件,监狱管理部门1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317件,其中附带提起行政赔偿209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108件。共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437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194件,决定赔偿的36件,赔偿金额67.8万余元。审结行政赔偿案243件,其中判决结案54件,调解结案102件,裁定结案73件,其他方式结案14件。在已审结的行政赔偿案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32件,支付赔偿金的48件、赔偿金额37万余元,其他形式赔偿的23件。这批赔偿案件的审结,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不偏袒、不护短,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赔偿委员会依法设在人民法院,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国家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因此,在审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时,我们严于律己,严格执法。如李如良申请赔偿案,李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为此,李向枣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该院逾期未予答复。李如良向襄樊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此案赔偿义务机关虽然是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但其违法侵害事实属实,不能袒护,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更不应该,遂于1996年2月9日依法作出由枣阳市人民法院赔偿李如良经济损失8227.67元的决定,并责成该院及时履行。此赔偿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全国首批赔偿案例选。

坚持严肃执法,秉公断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少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的甚至一案涉及几个、几级司法机关。开始不少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有顾虑,有畏难情绪。但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不行使。我们坚信只要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就能克服困难,打开局面,坚信每个赔偿义务机关最终也会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同样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余建成申请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就是有力的证明。1994年6月秭归县沙溪镇殷家坡村发生一起爆炸案,秭归县公安局确定余为犯罪嫌疑人,提请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起诉。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为此,余建成向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该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余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了赔偿决定。但余建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余建成被侵害事实成立,其申请赔偿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余建成因错误逮捕被羁押319天造成的直接损失费5695.53元的决定。赔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维持了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又如襄阳县双沟镇农民刘尚正、徐保兰夫妇状告双沟镇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致其伤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案,经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确认被告双沟镇人民政府为收提留款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致其伤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予赔偿。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经依法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双沟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镇政府及时自动履行完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刘尚正夫妇谅解,密切了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

慎重处理重大赔偿案件,争取最佳社会效果。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观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过程,且有关的具体司法解释有的没出台、有的不完备,加上财力有限、赔偿金不足等,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大胆,特别是对影响重大的赔偿案件,必须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争取最佳办案效果。决不能认为赔偿案件越多越好、赔偿数额越大越好。如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永元申请赔偿案是一起大案要案。1995年5月31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一派出所民警杨某、黄某以王之子王东林涉嫌抢劫、盗窃为由,对王东林刑讯逼供,致其当晚死亡。杨、黄被起诉后,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刑讯逼供罪,对其分别作了有罪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东林之父王永元于1996年2月起先向区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支付其子巨额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及黄石市公安局逾期未予答复。王永元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此案如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数额也将是巨大的。为处理好此案,黄石中级人民法院极为慎重,先后多次向市、区有关领导机关通报、汇报了有关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争取协调解决的建议,得到有关领导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市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积极出面做工作,如协商不成,法院再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经黄石市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主动与王永元协商,达成了一次性向受害人王东林的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8.7万元的协议。赔偿金落实后,王永元提出撤回赔偿申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准许。此案的圆满处理,各方满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积极开展业务指导

国家赔偿工作是一项新的审判工作,缺少可供借鉴的经验。针对目前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专业人员少、办案经验缺乏的具体情况,省法院注重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赔偿工作及审理赔偿案件的指导。省法院先后6次以正式文件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了17份经验材料,以法院简报、通报及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全省中、基层法院推广,其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基层法院建立理赔小组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肯定,《搞好协调工作,慎重处理赔偿案件》的经验在去年9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印发。三年来,共受理中级法院有关赔偿请示案38件,都认真研究后,及时给予回复。省法院先后于1996年4月和1997年12月举办了两期《国家赔偿法》培训班,请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和政法院校教授及业大的教师授课,培训了各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职审判人员及部分基层法院理赔小组的负责人共80余人。使受训人员深入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了做好国家赔偿工作的信心,解决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省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积极办理赔偿案件的同时,十分重视有关请求国家赔偿的信访接待工作。对来信来访逐一认真登记,热情接待,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几年来,仅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咨询500余件次。对其中具备请求国家赔偿条件的,及时告知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不符合受案条件和范围的,作好耐心解释工作,努力使来信来访者满意而归。

四年来,全省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为《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和打开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局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全省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工作不够平衡,有的法院对赔偿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力,积极不够,慎重有余。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还未办一件赔偿案件。二是有的赔偿义务机关执法违法应予赔偿的意识不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事实确实存在,该赔的不赔,或明知该赔而拖着不赔。三是对《国家赔偿法》的宣传普及不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赔偿法》知之者不多。据统计,1995—1998年6月,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刑事被告人就达297人,司法机关错误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及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不少。其中不少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有的当事人还不知道或不善于运用《国家赔偿法》行使国家赔偿权。四是争取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不够,多数法院赔偿金不落实,也影响到赔偿工作开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开展赔偿工作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政治条件和舆论氛围。为了在我省法院更好地全面执行《国家赔偿法》,今年6月我院召开了首次全省法院赔偿工作会议。各中级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省直管市(区)法院分管赔偿工作的院长(副院长)、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精神,总结了《国家赔偿法》颁布四年来我省赔偿工作的情况、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赔偿工作,明确提出了我省法院赔偿工作要进一步打开局面的任务。下一步就是要狠抓落实。

1、深入学习、宣传国家赔偿法,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重要性的认识。今后,我们要更好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向公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国家赔偿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普及面。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从落实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赔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推进赔偿工作的全面开展,打开新局面。要继续组织全省法院干警学好《国家赔偿法》,深刻理解《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宗旨和目的,强化敬业精神,增强严格执法的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2、积极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及时审理,公正裁决。要想开创国家赔偿工作的新局面,最根本的措施是多办案。现在不是没案可办。要切实解决“积极不够”的问题。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坚持严格依法确认后及时立案,确保赔偿请求人的诉权。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和范围的,不管涉及到哪个机关,都要排除干扰,大胆受理,绝不能迫于压力或碍于情面,而不予立案;也不能把能否赔偿、作出赔偿决定后能否执行作为是否立案的前提条件。审理赔偿案件要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公正裁决,确保案件质量。注意协调好各方关系,特别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双方的工作,化解矛盾。通过审理赔偿案件,达到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促进提高执法水平,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相统一。

3、健全赔偿工作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为更好开展赔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设立机构、配备人员,是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必须加强赔偿委员会的工作,组织要健全、人员要精干”。结合我省实际,当前主要是要求尚未单独设置赔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尽快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以保证赔偿工作及案件审理的合法、正常进行。尚未建立理赔工作小组的基层法院要在今年全部组建完毕。要加强对赔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使全省法院赔偿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抓落实。

4、搞好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省法院拟在今年年底以前结合一年一度的执法大检查,对已审结赔偿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实施《国家赔偿法》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越来越多。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为指导审判实践服务,为完善司法解释提供依据,努力作出新的贡献。

最后,我们请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组织视察,以更有力地推动我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