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8:1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车光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6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农机局,按照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6月29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6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本条例对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规定更明确一些。按照委员的意见,现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职责改为“依照规定进行本乡镇的农业机构化管理工作”,其中增加了“化”字,将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水利、水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其中增加了物价,技术监督两个部门和“相应”二字,对事故的处理也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发生在县道以下(不含县道)且不步及其他机动车类的事故,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投入问题,应根据《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作出规定。按照以上意见,现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逐年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些委员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是浮动的,不可能一定不变,有关条文应当修改。按照委员的意见,现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农业机械,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对维修人员的技术要求应当严格一些,以保证修理质量。按照委员的意见,现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项“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修改为“配备符合规定技术等级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项)

五、有些委员提出,农业机械监理人员不宜着装。据此,将草案第二十九删除了。

六、有些委员提出,本条例不宜将机构设置及相关情况写进去。按照以上意见,现删除了草案第三十四条。

七、有些委员提出,对违反本条例的罚款规定,应尽可能适当一些。按照以上意见,现将草案第三十六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罚款“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改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第四十条罚款“一千元”改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八、按照委员的意见,本条例规定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委员们认为,草案篇幅太长,有的内容重复,有的过于具体,应当压缩修改,使之简明、严谨。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草案8章46条删除,合并、调整为25条,其中删除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将第二十七第一款并入第四条(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并入第九条(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并入第十三条(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八条合并(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款与第二十六条合并(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另外,还对有些条文的文字进行了修改,就不一一说明了。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