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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0 08:1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孙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下称《守则》)于1993年9月20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近五年。实践证明,《守则》对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提出,对新一届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守则》作出必要的修改。法规工作室在收集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代主任会议草拟了修订草案,并征求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3月24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体现依法治国的思想;二是吸收近些年我省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三是贯彻新一届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常委会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四是借鉴外省市人大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做法。通过修改,使《守则》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全面和准确,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把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将主要修改建议说明如下:

一、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概念更明确,并考虑到体例的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条中将其界定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修订草案》为了贯彻这一重要精神,在第三条中增加了有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同时,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和掌握本省实际等内容,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心做好人大工作,尤其是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对加强人大组织制度建设,促进人大工作正常开展,至关重要。

根据这些年的实践,在《修订草案》第五条中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除居住在武汉市城区以外的,应当坚持在该委员会正常上班。

四、为了体现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把握好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六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五、《守则》对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求比较原则和简单,《修订草案》对此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有关请假制度、出席情况公开化、联系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性条款,以保证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会议,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和质量。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在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这些年的实践也是这样掌握的,《守则》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七、《守则》将对组成人员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的要求合在一条中规定,条理不够清晰,有的规定也过于简单,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加以充实,《修订草案》第十六、十七和十八条分别就这三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使原有的精神更加突出。

八、考虑到《守则》内容的完整性和实际需要,借鉴外省市多数地方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了一个责任条款,使《守则》具有一定的实际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补充。通过上述修改,《修订草案》将原《守则》的12条变为现在的20条,增加了8个条款,篇幅内容也得到较大充实,比较完整(修改和增加的部分用黑体字标明,并附原《守则》)。

《修订草案》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