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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0 08:1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和掌握本省实际,钻研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人大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该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职务,除居住在武汉市城区以外的,应当坚持在该委员会上班。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连续三次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出席会议的情况印发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诉常委会办公厅,以便于工作联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认真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议案经过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后,在提交表决的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或者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视察和检查活动中,应当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