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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的情况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8:3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9月1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靳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钟澍钦检察长委托,向会议报告我省检察机关执行《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1991年3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若干规定》,是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全省检察机关创建举报中心、开展举报工作这一新生事物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两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充分运用《若干规定》,使举报工作在便利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增强公民的监督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意识,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方面;在消除各种严重腐败现象,促进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排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在保护、调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大力宣传《若干规定》,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1991年3月2日《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省人民检察院即于3月7日向全省检察机关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对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作了全面部署。3月13日,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具体措施,同时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刊登《若干规定》,并将《若干规定》铅印4万份,发全省检察机关张贴宣传。全省检察机关在宣传工作中注意做到四个结合:1、把社会性的宣传同重点单位的宣传结合起来,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各地普遍采取上街下乡宣讲,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传递速度快、覆盖面广、形象生动的特点在电视、广播电台上讲解,派出宣传车巡回广播,召开“廉政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仅武汉、襄樊两市的检察机关就出动干警500余人上街下乡宣讲,出动宣传车50台次,印发、张贴《若干规定》4万余份。不少检察院有重点地深入到群众举报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宣传《若干规定》,既为群众撑腰壮胆,又正告被举报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首坦白,争取从宽处理。2、宣传《若干规定》与查办举报案件尤其是查办打击报复举人等案件相结合,使群众真正感受到《若干规定》是他们行使举报权利的保护神,消除顾虑,大胆举报。3、宣传与反馈相结合。及时向社会综合反馈群众举报的成果、作用,反馈检察机关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取信于民,增强群众的信任感,激发举报热情。4、经常性的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在《若干规定》颁布之后和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举报电视系列片《大地的回声》,以及1993年纪念举报工作开展五周年之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报道、通讯、电视广播讲话、举办展览等形式掀起三次宣传举报工作、宣传《若干规定》的高潮。由于宣传《若干规定》工作比较有力,全省群众举报一直保持了好的势头:一是举报量大。《若干规定》颁布至今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犯罪线索52204件。二是举报贪污贿赂等重点线索突出。在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线索31426件,占受理数60.2%,其中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线索22726件,占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线索的72.3%。三是举报线索质量逐年提高。主要表现在举报检察机关辖范围内的线索增多,由举报初期的45.4%提高到目前的79.3%;署名举报增多,约占73%以上;举报内容属实的增多,初查成案率提高,一般达到48%。

二、严格执行《若干规定》,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深入开展。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一是坚持和健全了举报制度。全省检察机关自觉把举报中心和举报工作作为自己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检察院的领导,把举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经常了解掌握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举报制度。

二是狠抓了基础建设。全省118个检察院有114个院建立了举报中心,配备了与任务基本相适应的人员,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置了举报箱,开展了文明接待竞赛活动。省院和大中城市检察院正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改进交通、通讯设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在各地不断探索、总结的基础上,省院于去年作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对举报件的受理、分流、审批、转办、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反馈、保密、奖励、保护及其清理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执行情况也是好的。比如,保密制度,各级举报中心都设置了专门的受理登记薄,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较好地坚持了禁止把举报件转给被举人单位和本人的现象。与举报人书面联系时不使用印有检察机关字样的信封等等。又比如落实《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反馈的问题,省院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两次作出集中力量清理举报线索的部署,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清查专班,采取内清外查相结合,催办与跟踪相结合,上下清理相结合的方法,突击查处积压线索3660件,使绝大多数署名举报人在6个月内得到了调查和查处的结果。逾期不能告知的,及时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取得了群众的信任。

四是加强举报件的消化处理,为反贪污贿赂斗争提供充足的案源。全省各级举报中心以及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件的绝大部分进行了初查,根据初查后提供的线索,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6810件,占全部立案总数8796件的77.42%。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131件,挪用公款案件1704件;破获万元以上大案2709件。其中,5万至10万元300件,10万至50万元174件,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17件,100万元以上的7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9件。从查处的这批案件看,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确相当严重,不但比解放初期“三反”、“五反”时期严重得多,比改革开放初期也严重得多,而且还在发展蔓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卷进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干部为数不少。两年多时间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党政机关干部383人。这个数字放到干部队伍的大数字中是极少数,但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拜金主义有所抬头,一些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他们秘密地或公开、半公开地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大肆赠送礼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搞金钱捕路,牟取暴利;而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向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越来越多,这些部门有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当做谋私的砝码,亵渎法律,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三)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犯罪的多发部位正在发生变化。当前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在一些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更为突出,管什么就以什么谋私,如有的以贷谋私,有的以车谋私,有的以审批计划项目、各类执照谋私,有的以技术鉴定谋私,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哪个部门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大,哪个领域成为热点,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大。(四)犯罪由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一案多罪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的经济犯罪比过去的复杂得多,贿赂犯罪与贪污、假冒商标、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交织在一起,成为其他经济犯罪的“铺路石”和“挡箭牌”。查处一起往往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犯罪分子。(五)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携款潜逃情况突出。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055件,其中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占58.4%,不少的达到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往往一些犯罪数额巨大者,一边作案一边攫取现金作好潜逃的准备,一遇“风吹草动”,就卷款潜逃。据初步掌握,全省携款潜逃近200人。如松滋县教委计财科长张隆球涉嫌贪污86万元,于1993年4月携巨款潜逃。(六)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和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犯罪的情况突出。如咸宁查处的骗税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41家出口企业。(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经济发展热点部位发生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比较突出,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等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形式、新的动向。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炒股、炒有价证券、炒地皮,牟取暴利。某些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拆股、优先买卖股票,从中收受高额“报酬”。西方国家常见的那种利用“股票”等有价证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现在在我们这里也依稀可见,一些企业发行股票时首先考虑的是有关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领导干部,通过发行股票,以共同利益把机关的权力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捆在一起。(八)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较大幅度上升。两年多查办此类犯罪案件816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出现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新型犯罪形式。犯罪分子贿买、拉拢某些生产厂家、代理出口单位和税务、海关等公职人员共同作案,采取开具假发票,假完税证明、假报关单和假结汇单等手段,大肆骗取国家巨额出口退税款。去年以来我省查获了咸宁、大冶、钟祥和宜昌等8起特大骗税案,涉及金额近7亿元。(九)假冒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类犯罪活动大大增加,而且情节恶劣,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毒瘤。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而且已经形成一些黑窝点和“产、供、销”一条龙的严重状况。个别地方的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放任、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使“打假”斗争更加困难。

三、充分运用《若干规定》,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充分运用《若干规定》的保护机制,认真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全省举报工作开始以后,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们一方面大力宣传《若干规定》,一方面依据《若干规定》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72件。对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扣发举报人工资、奖金,调动举报人工作等给举报人“穿小鞋”的打击报复行为也主动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注意重视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依法查处。两年多来,共立案侦查5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人。对失实举报(即错告、误告)查清后,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是充分运用《若干规定》的奖励机制,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我们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从奖励范围、数额标准、奖金来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认真执行。二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奖励与秘密奖励相结合,分散奖励和定期集中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52名,发放奖金3万余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总的看是积极认真的,也是富有成效的。但是工作仍然发展不平衡,有的检察院对《若干规定》的宣传不够经常,有些案件查处和反馈不够及时,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查处不够得力,奖励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解决。

各位委员,最近我们召开了全省地、市、州院检察长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指示,动员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抓紧查办大案要案。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非常英明,符合客观形势需要,表明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是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保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前进的重大举措,深得党心、民心。开展这场斗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考验。全省检察机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的部署,坚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大力清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努力保证湖北的反腐败斗争在近期内能够取得明显成效。我们当前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最近省院又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断把举报工作引向深入。二是积极行动,抓紧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最近,省检察院和武汉市检察机关在省直有关单位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已立案侦查15件16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这些案件有发生在政府机关的、执法部门的、经济管理部门的。还有一些重要线索正在调查、侦查之中。根据省委的指示,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什么人,我们都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也都强化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三是加大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四是加强法律监督,保障严格执法;五是抓好检察队伍自身反腐败。省检察院为期十天的初步整训日前基本结束,基本达到了武装上阵、轻装上阵的目的。随后第一批近30人的工作组已经分赴各地,督办、协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和严重刑事犯罪重特大案件。我们将在新的形势下,更加重视群众举报工作,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为湖北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