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8:0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湖北省省长、副省长;选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本次会议选举,分别在两次全体会议上进行。第一次选举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湖北省省长、副省长;选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选举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湖北省省长、副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我省选举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共中央、省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六、提名、酝酿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和湖北省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各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七、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八、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各项候选人,可以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

九、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主席团各提名1人,如果没有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新的候选人,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时,则进行等额选举。

十、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实行差额选举。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应选名额9人,正式候选人10人,差额1人;委员的应选名额54人,正式候选人60人,差额6人。

副省长的应选名额7人,正式候选人8人,差额1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先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十一、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我省选举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126人(含中共中央提名由我省选举的10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的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通过预选,按照应选代表名额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十二、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统一计票。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的人数超过本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预选。

预选在主席团领导下,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在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时,应当在预选候选人名单范围内进行投票,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预选选票上的每项选举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预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预选名额或有另选他人的,该项选举为废票。

各代表团的预选票收回并经清点确认预选有效后,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交大会秘书处。预选计票结果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三、预选选票、正式选票的候选人名单,均分项按姓名笔划排列。如遇候选人姓名相同,则分别在相同的姓名下注明其工作单位。

十四、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十五、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六、各项选举的选票共四张,分别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选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十七、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八、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十九、每一选票上的每一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废票。如果某一候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画的符号辨认不清,作为投票人对这一候选人弃权处理。

二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是否另提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的选举,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缺额代表名额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如另行选举仍未选足应选名额时,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中共中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有未当选的,其名额空缺,由中共中央另行推荐。

二十一、选举工作由主席团主持(《选举注意事项》附后)。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二十二、选举会场共设7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附后),不能委托投票。

二十三、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投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四、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决定。

二十六、本选举办法,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