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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7:21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对我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71件。在这271件建议中,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是254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是17件。截止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承办和交办的17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提出这些建议的代表,现将办理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有15件,占88.2%。

1、谢继伦、朱诗章代表提出的关于给神农架林区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建议(第082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答复: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认真地进行了研究,到人大换届时,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统筹考虑。

2、王学惠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第138号),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答复:建议所提内容很好,你提出的建议有的已经落实,有的正在落实之中。省委已成立了由省委及省直45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余望琴代表提出的江汉区检察院为何有法不依的建议(第271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答复:我院收到湖北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271号建议后,省院领导非常重视,及时批示省院反贪局会同武汉市检察院进行调查,并作了处理。此案在侦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检察人员有收受钱物的问题。

4、郭兆庆代表提出的关于武汉市六十中学侨兴商场租赁纠纷案情况反映的建议(第07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我院收到代表的建议后,对本案进行了再次审查。我院二审判决曾昭明与侨兴商场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是正确的,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5、杨绰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集体财产,从快办案的几点建议(第12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我院收到代表的建议后,及时组织有关业务庭进行清理。关于工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武汉华新物业公司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6年12月15日作出[1996]鄂经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并委托武汉中院送达法律文书。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的代理律师已于1997年元月10日签收了我院[1996]鄂经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6、金德宏、张正涛代表提出的关于一个建议、一个意见的建议(第24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关于原江陵县土产公司与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附属利丰经营部购销麻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我院已查明事实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执行主体已裁定变更。

7、笪邦祥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第100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答复: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闭会后,我们根据代表的建议及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我省部分地方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听取了省直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汇报。对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分别提出了要求,并进行了调查督办。

8、车宗轩等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特困县人大经费每年给予适当补助的建议(第092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复:关于对各级人大经费的补助问题,省人大与财政厅将继续坚持对困难地区补助资金适当照顾原则,以对这些地方能有所帮助。

9、袁平让代表提出的关于再次要求罗田、浠水两县白莲河边界纠纷及社会治安问题的建议(第116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答复:我们收到您的建议后,立即致函黄冈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责成他们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目前,省民政厅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已分别将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建议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10、尤毓成等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建议(第097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答复:省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的实施非常重视,于95、96连续两年组织了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在省人大第22次常委会上还专门听取省劳动厅《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报告》。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还将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

11、叶金堂、王章爽代表提出的关于死、缓、无案件管辖问题的建议(第268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答复;由于仙桃等直管市未设地、市级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可能判处死、缓、无的案件时由其原隶属地、市司法机关代管。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因各种关系未理顺而出现一些暂时性的问题。对此,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直管市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工作,以加快办案速度,并尽快理顺审理体制,保证案件的依法处理。

12、谢传纪代表提出的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建议(第251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答复:依法治省是一项宏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今后,省人大将积极发挥依法治省工作的主导作用,继续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府两院”的主体作用,确保我省依法治省各项措施的落实。

13、范乐山代表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处对代表的来信签收后应即刻回复收到的建议(第262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对于代表来信,我们坚持登记、转办、监办制度,及时转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要求他们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虚心接受代表们的意见,认真改进我们的工作,把代表的意见落到实处。

14、金德宏、张正涛代表提出的关于执行代表法、落实代表活动经费的建议(第246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你们反映的关于层层克扣代表活动经费的事,在有些地方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今后我们将按照代表的意见,加强对省代表活动经费使用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省下拨的代表活动经费,各地除留作订阅学习资料外,其余均下拨到代表所在地市州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15、范乐山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武汉市黄鹤城市信用社原总经理郑庆玖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诈骗问题专案调查组的建议(第235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由于各位代表对此案的关注,引起了省、市法院领导的重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对郑庆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过轻,故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这也是人大代表实施法律监督的结果。考虑到郑庆玖一案已有定论,因此,省人大不宜再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二、建议所提问题由于受到条件限制末能解决,而给代表作出说明的有2件,占11.8%。

1、陈希贤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补拍省八届人大代表集体照的建议(第001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按照你的意见,在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秘书处征求了各代表团有关负责人的意见,大家认为你的建议很好并同意安排合影,但后因天气下雨而取消。所以请代表谅解。

2、张正涛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民代表难当的建议(第247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你反映的涂诚同志在孝感市的房产权问题,孝感市人民政府曾给你作了答复,但涂诚同志仍不满意。考虑到涂诚同志的房产权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年代久远,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我们建议涂诚同志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其房产权的归属问题。

以上报告,请示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