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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6-04 07: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4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拟对部分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实施方案如下:

一、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依法治省的要求进行。通过评议,进一步增强省人民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法行政,

勤政廉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评议的对象和形式

按照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内拟对常委会任命的25名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形式分为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2004年定为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拟安排评议对象4名。2005年度、2006年度拟分别安排常委会会议述

职评议对象各5名,书面述职评议对象各3名,其余5名拟安排在2007年进行书面述职评议。

三、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履行本职务职责的情况;

3、接受人大监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廉政的情况。

四、2004年度评议的时间安排

拟在2004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评议方案,并采取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的方式确定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常委会会议后即进行动员,部署评议工;4月,述职评议工作组进行调查工作;5月,述职人员向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6月,述职评议工作基本结束。

五、2004年度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述职评议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相关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常委会秘书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公室内。在常委会会议确定了述职评议对象后,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成立述职评议工作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副组长,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相关副秘书长参加,其他常委任选一组参加活动,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述职评议工作组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

六、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阶段。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动员后,各评议工作组赴被评议的述职人员所在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市、县调查了解被评议对象的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的有关情况要与被评议对象沟通,听取意见。

2、评议阶段。拟在2004年5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先由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评议工作组介绍调查情况,然后进行分组评议、大会评议,最后对被评议的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若测评中的“不满意”票数超过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一的,要责令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适当的时候再接受评议。如再次评议测评的“不满意”票数超过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一的,建议调整其工作。

3、整改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分别反馈给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并通报有关机关。被评议的述职人员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评议后的3个月内报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