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6-04 02: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4年4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日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征兵办,根据委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

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使用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同时,还应当规定接受上级兵役机关的监督。根据委员意见,在此款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省、市(州)、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可不在法规草案中表述,第二、三款应当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删除第一款;将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

改为一款,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示“政审”和“体检”合格名单要斟酌,也有的提出这一款的有关内容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已有所体现,可以不作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删除了这一款。(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优待金除了标准和发放外,可否增加优待金来源的规定。考虑到优待金问题需要由省政府通过具体办法明确,法规中不作具体规定为宜。据此,将该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等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规定“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二倍罚款”可以斟酌修改。据此,已将该条作了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对列举的违法行为仅仅处罚是不够的,还应当明确责令改正。根据委员意见,对该条作了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关于对义务兵及家属的优待及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问题等应当在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上述问题分别在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我省配套的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总则中只作原则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八、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适龄男性公民办理就业、就学等手续,相关部门查验其兵役证时,规定“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规定是否妥当。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当前征兵工作难和兵源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为了确保国防建设和加强征兵工作,切实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体现上位法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征兵工作实际作出上述规定为宜。因此,建议保留上述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有的委员对其他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考虑到有的是国家上位法有明确规定,有的是借鉴了外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也符合我省当前征兵工作的实际,故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根据委员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他的一些文字和内容进行了修改,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4年5月1日。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