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6-04 01: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军区副参谋长、省征兵办公室主任  陈家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省人大1995年9月公布施行的,实施8年多来,对于规范全省征兵工作行为,促进征兵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要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整和加强。2001年,国家对1985年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重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了使我们省的《条例》符合国家的规定,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正规化、现代化革命军队的需要,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推动我省征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高兵员整体素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依据及过程

这次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省征兵工作实际出发,本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加强军队建设需要的原则,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班,赴外地学习考察了其他省、市地方性兵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广泛征求了全省13个市、州和4个直管市、区军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多年来全省征兵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区一些有益做法,对原《条例》中27个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2003年9月15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对《湖北省征兵工作年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修改原《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和处理了需要与可能、继承与发展、借鉴外地做法和保持自己特色的关系,从而使《条例(修正案草案)》与新的形势相适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拓宽了征集兵员范围;规范了新兵交接方式,强化了廉洁征兵措施,健全了征兵工作奖惩机制,回答和解决了征兵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1、加强了征兵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征兵工作涉及到地方、军队和应征公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规范的组织体制,明确的职责分工,顺畅的领导与工作关系,充分发挥整体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原《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兵期间,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办公室。”这次修改时,依据国家重新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取消了“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办事机构的限定,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把各级征兵办公室作为一个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日常工作机构,重点抓平时征兵准备工作,落实兵役登记制度;同时增加了“负责办理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和“对已确定的预征对象,县征兵办公室和基层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等职责。这样修改,较为符合当前征兵工作已成为一项平时经常性工作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加强了征兵组织机构建设,完善了征兵工作职责,有利于增强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有利于保证兵员质量和征兵任务的完成。

2、明确了征兵政审职责。征兵工作的核心是确保兵员质量,新兵的政治质量是征兵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证枪杆子牢牢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中,必须对应征公民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这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公安机关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公安干警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严格征兵政审责任制度和政审工作程序,将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公安机关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

责实施”修改为“由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部门的职责,强调了征兵政审责任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征兵政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程序,严格政审,严格把关;同时也要求各有关单位和涉及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协同做好征兵政审工作,从制度上保证征兵政审工作的严谨和新兵的政治质量。

3、拓宽了征集范围。依据国家的《征兵工作条例》,提请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原籍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原就读学校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不愿复学的,原籍县民政部门接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这些规定,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适应了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既满足了在校大学生投笔从戎、报效祖国的强烈愿望,又照顾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解除了后顾之忧,为提高新兵文化素质,优化兵员结构,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新修改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县征兵办公室应当优先批准其入伍。”这样规定既强调了“本人自愿”原则,给予应征对象充分的考虑和选择,又赋予了征集部门“优先批准”的权力。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及子女、兄弟姐妹给予的特殊优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部队建设。

4、规范了新兵交接方式。为了保证新兵交接、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征接兵方式改革的需要,新修改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分别规定了“地方派人送兵、新兵自行报到和部队派人接兵”时的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交接方式和保障条件,为新兵安全、顺利到达部队提供了安全保障。

5、强化了廉洁征兵措施。防止和纠正征兵中的不正之风,是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历来强调的重点内容,强化廉洁征兵措施也是完善兵役法规,搞好征兵工作的重要保证。这次修改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预征对象、应征公民体检、政审合格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增强了征兵工作透明度;规定了“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以鼓励先进,弘扬正气,为廉洁征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还针对征兵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纪律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处罚作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适度调整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对提供“假现实表现”、“索要钱物”行为和“冒充军人身份或征兵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条款。明确了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由谁来处罚的问题,“县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县兵役机关具体办理”。这样规定,符合国家新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要求,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强制性,有利于依法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说明,连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