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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2:48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2月10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唐振雄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情况,请审议。

一、我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十分注重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障,使各项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特别在直接利用外资方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等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计二百多项,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为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迅速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九万零一百零九家,外商协议投资金额一千零八十九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起步较早,由于种种原因,发展比较缓慢。去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我省采取广泛招商,建立开发区,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等一系列措施,加快了利用外资的步伐,使我省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年中,批准成立“三资”企业一千二百四十五家,投资总额为二十五点八亿美元。协议利用外资金额达九亿五千六百万美元。去年一年批准的“三资”企业,无论数量,还是投资金额都超过了前十一年的总和。截止去年底,我省共批准成立“三资”企业一千七百四十九家,抽奖总额三十四亿美元,协议利用外资金额十二亿二千三百万美元。

一九九二年,我省外商投资工作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展速度快。去年平均一天批准成立三家外商投资企业。武汉、荆州、宜昌、黄石、鄂州等地的“三资”企业超过百家。

2、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从高科技产业到服务行业,从传统制造业到新兴产品均有外商投资。

3、外商投资的地域进一步扩展。以往我省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武汉、黄石、鄂州、荆州、宜昌等沿江地带。现在则呈现以沿江为轴心,向全省辐射的局面。全省各地、市、州均兴办了“三资”企业,标志着我省已形成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作用。首先,弥补了我省建设资金的不足,使许多我省原无力兴办的项目得以实施。第二,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许多企业通过利用外资,改进了经营机制与管理方法,使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了质量。如湖北京山戴蒙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锅炉吹灰器,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光纤产品等,都达到了八十年代末世界先进水平。第三,增加了劳动就业,丰富了市场供应,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四,扩大了我省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使湖北走向世界,使世界了解湖北。

我省外商投资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沿海省市相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九二年一至十一月,全国共批准外资项目四万零二百九十一个,协议外资金额为四百五十八点九亿美元,而我省同期的项目数量和协议外资金额只分别占到全国的百分之二点和百分之一点七左右。我省已投产的“三资”企业在经济效益、出口金额等方面,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我省执行“三法”的情况

自三个法律颁布以后,我省为贯彻执行三个法律,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了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依法开展利用外资工作中,我们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为配合三个法律的执行,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先后颁布实施了《湖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湖北省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湖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湖北省关于奖励中介人的办法》、《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省各有关部门如工商、海关、税务、物资、土地、人事等部门,也先后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这些规定、办法的实施,使我省的利用外资工作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外商来鄂投资的信心,对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审批工作中,我们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进行工作。对我省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项目,积极鼓励,热情扶持。如旅游饭店项目,我省长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严重地制约了我省对外开放的步伐。我们多次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特殊政策,并力陈理由,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促成了湖北国际金融中心、江汉饭店、鄂州凤凰宾馆等一批高档涉外饭店的建立。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则严格把关,不能审批的坚决不批。如有的单位欲兴办具有赌博性质的项目,我们根据国家和中央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不予审批,还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也严格禁止兴办,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项目合同章程中有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我们坚持原则,要求投资者予以修改以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时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使外商和中方项目单位能够理解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证了每一个项目的质量。

在审批工作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个法律,省经贸委于一九八六年制定了“湖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审批试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做了修订,从而使全省的利用外资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在对“三资”企业的管理中,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三资”企业要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活动。另一方面,则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三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全省“三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予以处理。如有的企业长期不按照合同规定认缴注册资本,无法开展经营,经贸委和工商局予以清理,撤销了一批这类名存实亡的企业。有的企业将进口免税物资随意挪作他用,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了严肃查处。

对于干预“三资”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三资”企业自主权的事情,我们一方面广泛宣传《合资法》、《合作法》、《外资企业法》,强调维护“三资”企业自主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通过处理一些干预“三资”自主权的事例,维护了“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对派克密封件公司的事件的处理。

对于“三资”企业反映较大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省政府十分重视,采取了多种措施予以禁止。曾几次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责成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加以解决。通过这些措施使这类现象有所减少。

省政府为做好“三资”企业管理工作,率先在内地省份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门负责沟通政府和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助解决“三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我省“三资”企业的迅速增多,“三资”企业的管理工作已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地做好“三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我们正在着手制定一个全面的详尽的管理办法,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四,为了使全省各条战绩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开放意识和法律意识,我们开展了普法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合资法》、《合作法》、《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我们先后两次在深圳举办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人员达百余人。省人事厅、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办了三期“三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也举办了各类培训班。省经贸委先后派出人员赴全省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宣讲《合资法》、《合作法》、《外资企业法》,这些培训和宣传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去年,我省将审批项目、合同、章程的权力下放到各地、市、州和有关开放区。为了配合审批权限的下放,保证审批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省经贸委先后三次举办了审批工作人员培训班,重点培养审批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实行持证上岗。经过培训,各地、市、州和开放区的审批工作人员基本上都能做到依法审批,依法行政,保证了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总的讲,我省在执行三个法律方面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国家有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虽然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但是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很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如《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仲裁法》、《房地产法》、《公平竞争法》等等。对伞型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有偿租让、成片开放、国营企业产权转让、外商承包经营等利用外资新形式在法律上的政策上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我们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往往感到无法可依,束手无策。其次,现在法律、法规也有些条款相互冲突,或有些条文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但却一直未作修改、补充,也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因此,建议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反映,加快立法步伐,统一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二)我省有关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为鼓励外商来鄂投资和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省已制定了若干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办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还缺乏一些与《合资法》、《外资企业法》相配套,并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办法中,与有三个法律相抵触的内容,一些地区和开放区制定的优惠政策也有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省里的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为此,我们建议省人大加强有关立法,尽快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条例,清算条例等。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对我省已颁布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办法、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需要。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各种优惠办法、各种规定,要求他们进行清理,统一全省法规法制,纠正政出多门、法出多门的不良现象。

(三)“三资”企业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障。侵犯“三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随意干预“三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妨碍了三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搞乱摊派、乱收费,甚至还有以封堵厂门、挖断道路、停水停电、哄抢设备等为手段,索要“三资”企业财物,严重地侵害了“三资“企业的正当权益。这类事情经我们多次严肃处理,有所好转,但仍屡禁不绝,成为我省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严重阻碍。

我们建议,省人大对执行和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三个法律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侵害“三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法的典型事例依法严肃处理,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