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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2:4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2月13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傅纯诚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对修改稿逐条作了研究。2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予以审议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等条文中的“资源”一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已将第二条中“农业资源的环境保护”修改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并对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中“农业资源”的规定作了修改。

二、有些委员提出,有些乡镇企业对农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草案修改稿应对此作出规定。根据上述意见,已在修正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规定“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三、关于解释权,有的委员建议由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也有的委员赞成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经与有关部门再次协商,还是由省人民政府解释为好。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

以上说明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