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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2:2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靳  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钟澍钦检察长委托,向会议报告1995年以来全省法纪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两年多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把法纪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依法查办了一批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为推动我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贡献。1995年元月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14件1960人,侦查终结1218件1660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34件732人;集中力量立案查办重大案件222件,特大案件12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24件;立案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0件352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25件30人,行政执法机关22件25人,司法机关166件240人,经济管理部门47件57人;突出查办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重大责任事故五类重点案件1172件,占立案总数的83%;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22.07万元。

通过查处案件,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弘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昭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但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以下一些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少数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职权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两年多来,共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犯罪案件87件114人。他们中,有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或为犯罪分子出具假自首证明、假年龄证明、假疾病证明等虚假文书,或隐匿销毁有罪证明材料,或以收取保证金、罚款等名义搞“以罚代刑”,放纵刑事犯罪分子。如蕲春县公安局向桥派出所所长吴枝华,多次收受、索要犯罪嫌疑人家属钱物,先后以取保候审和“治安处理”方式放走两名犯罪嫌疑人。吴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有的为谋取私利,相互串通,贪赃枉法。如英山县法院原温泉镇法庭庭长蔡诗贤,伙同该县振英公司王政权等人,制造虚假立案,非法扣押浙江一化纤厂货物,造成该厂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蔡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官吏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犯罪分子滥用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损害国家法律尊严,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认真查处这类案件,有助于纯洁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树立专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立案侦查这类案件392件,其中大案要案230件,占58.7%。这些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9亿元,造成82人死亡,11人重伤。他们中,有的是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擅自拆借资金,或为他人作经济担保;有的是企业负责人严重失职或超越职权,不作资信调查,盲目轻信,上当受骗;有的是金融单位负责人不尽职守,违法融资,违章发放贷款,越权签发、审批贷款等等。如武汉市人民保险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经理张华清(正处级)玩忽职守案。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向一日商独资企业提供担保并为其拆借资金,日商获取资金后转移境外,致使国家遭受2900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张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近年来,有的金融部门管理松懈,漏洞严重,玩忽职守犯罪尤为突出,仅今年查处的四起银行行长玩忽职守案就给国家造成近700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如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大坝支行原行长金顺美,明知对方不具备贷款条件,擅自指令发放贷款4100万元,致使2270万元的贷款及400万元的利息被骗。检察机关已依法对金立案侦查。

三是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逞威风,耍权势,在执行公务中作风粗野,刑讯逼供,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共立案侦查37件74人,其中致人死亡的14件,致人重伤的4件。这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往往情节恶劣,影响很坏,有的还引发群众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航空路派出所巡逻队长罗保桥等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孝感市检察院依法及时对罗等人立案侦查,同时做好死者家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罗保桥被依法判处死刑,该派出所副指导员程贞华也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四是“人质型”的非法拘禁犯罪突出,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危害正常的生产、经营等经济秩序,危害公民正常的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共立案侦查各类非法拘禁犯罪案件364件575人,其中“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201件389人,分别占55.2%和67.6%,这类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案多源于民事、经济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民事、经济合同履行方面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少数司法机关执法不严,一方当事人在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和妥善处理时,采取非法过激手段,铤而走险,绑架、扣押人质以逼取债务。2.被扣“人质”多为民事、经济纠纷一方的企业法人代表、业务员或个体经营者,少数为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子女。3.拘禁手段多样,有的采用欺骗手段骗走被害人,有的直接将被害人强行扣留,更多的则是采用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有的甚至纠集流氓恶势力参与绑架。4.跨地区作案居多。仅对十堰市检察院96年办理的26件“人质型”案件分析,其中有9件系该市公民被外省、市公民非法拘禁,有13件系外省、市公民被该市公民非法拘禁。如竹溪县农民孙向奎为讨回山西绛县铜矿承包人陈美云拖欠其劳务费8000元,在多次催要无效的情况下,将陈一岁半的外甥林小辉抱回竹溪县作为人质,经竹溪县检察院艰苦工作,才将被扣押708天的林小辉解救回父母怀抱。此外也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逞威风、耍特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案。对于各类非法拘禁案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经发现立即查办,不少地方法纪检察干警还冒着生命危险解救被扣“人质”,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五是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共立案292件368人,造成死亡473人,重伤88人,直接经济损失1153.75万元。由于不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建筑安装等法规,一些企事业单位违章作业,无证施工,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如湖北省作新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皇宫彩色摄影中心,因违反安全规定安装空调,酿成特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7人重伤,经济损失1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该公司总经理李新生等主要责任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两年多来,我们在法纪检察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第一,不断提高对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教育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大力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贯彻党中央部署,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广大法纪检察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顺利开展。

第二,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加重各级检察长的领导责任。要求各级检察长树立良好的精神状态,带头办案,敢于办案,敢于碰硬,做到敢办善办。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一把手拿在手上,亲自坐阵指挥,搞好协调督促。主管副检察长始终站在办案第一线,具体布置,亲自预审,组织侦破。从领导精力、人员配备、装备建设、经费开支上适当向法纪检察部门倾斜,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其次是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充分发挥上级院法纪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抓好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比较被动的地方打开工作局面,推动平衡发展。加强个案指导,省院和市、州、分院都带头办理法纪案件,对于基层院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采取督办、参办或提上来办等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突破。

第三,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这几年,全省法纪检察工作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关键在于各地排除阻力,措施得力,重点突出。一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举报的同时,通过对重点案件的多发部位和多发环节调查摸底,对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总结分析,发现线索,掌握线索,深挖犯罪。二是突出打击重点。突出查办了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五类案件。三是下大力气提高侦查工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侦查意识,围绕证据这个核心,增强发现、突破、证实、深挖犯罪的能力,侦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四是不断加强法纪侦查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严格管理,把加强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侦破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纪侦查队伍的政治素质、组织纪律观念和侦查业务水平。

第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在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充分发挥和扩大办案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二是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那些平时疏于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领导责任心不强、问题多、发案频繁的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坚持打击与扶持相结合,对那些由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挽回经济损失,帮助恢复发展生产经营。四是妥善处理不够立案标准的渎职、“侵权”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第五,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省委、省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很重视、很支持。法纪检察所办案件,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中的问题,查处难度比贪污贿赂案件更大。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主动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和通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大问题。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视察、评议,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在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下,许多案件得到了顺利查处。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检察院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监督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关心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法纪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积极依靠发案单位的支持配合,促进案件及时顺利查处。

两年多来,全省法纪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还有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对加强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宣传不够,力度不够;办案中,尤其是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案存在立案难、侦查难、处理难;个别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经济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案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办案经费紧缺。这些问题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纪检察工作的发展,有待进一步克服和解决。

今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渎职、“侵权”犯罪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对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认识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关法律条文明显增多,增加了不少新罪,使法纪检察承担的渎职、“侵权”案件由过去的15种增加到47种,其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25种,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8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司法犯罪6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其他渎职犯罪8种。这更加突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色,更加肯定了法纪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加重了法纪检察工作的任务,对法纪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完成新时期的法纪检察工作任务,必须进一步强化措施。一是进一步深化对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江泽民总书记“5.29”重要讲话和十五大报告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从更高的高度,更新的角度,更深的层次去认识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化认识,进一步把法纪检察工作重视起来,摆在与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形成检察机关的拳头。二是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调整打击重点。突出查办震动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刑讯逼供三类案件,尤其要将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作为重中之重,抓住不放。不管案件牵涉到哪个部门,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干扰阻力有多大,都要迎难而上,一查到底。三是执行新法,加强侦查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模范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侦查意识和证据观念,狠下功夫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善于碰硬。四是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纪检察队伍。切实把加强法纪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法纪检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根本保障抓紧抓好,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保持和提高队伍战斗力。五是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要坚持主动把法纪检察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经常汇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对策,为党委提供决策依据。要积极向人大报告法纪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争取人大的监督支持。

各位委员,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提出了奋斗纲领,作出了高瞻远瞩的战略部署。在这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满怀信心,昂扬斗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