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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5-18 01: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再作适当修改后,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省旅游局,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还应当重点强调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核程序以及旅游区(点)规划编制可以不在条例中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同时,删除了该条第二款关于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有关内容。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中应当增加规定:“在旅游区(点)内违法兴建项目的,应当责令停止兴建或者拆除,对毁坏植被的应当责令恢复。”根据委员的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了相应内容。

三、在审议过程中,多数委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有关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表示赞成;也有的委员提出,暂时不写为宜;还有的委员提出,该内容基本可行,但文字表述要作适当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四、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监管,同时,对于军人、老人、中小学生,应当有相应的门票减免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关于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规定,是否妥当,需要斟酌。考虑到国家旅游局以及外省市旅游部门,目前都是实行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体制,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鄂政办发〔2000〕53号文件关于省旅游局的“三定”方案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和上述情况,现将该条第二款中“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工作”删除,并将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六、有的委员提出,对于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以及未提供相应等级的服务等违法行为,条例中应当有相应的处罚和处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了第(一)项、第二款等相应的处罚规定。鉴于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本条例法律责任中以不再重复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也作了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5年5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