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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1:1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谢允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新修改稿》吸收了第22、第23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为了保持条例相对稳定,对可改可不改的条款和文字,不作改动。根据委员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新修改稿》作了认真研究。3月26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按照委员的意见,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修改为“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

2、有些委员提出,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为革命烈士的独生子或独生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利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应予删除。按照委员的意见,已删除了第十条第四项。

同时,按照委员的意见,对《新修改稿》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对第三十五条中的施行日期予以修改。参照全国人大的作法,新修改的法律,其原颁布施行日期不变,只在修改决定中公布修改后条款的施行日期,我们建议采纳这一作法为宜,故未作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