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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6-15 09:38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民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近几年来,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省各级政府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中心,强化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贯彻实施的力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有力促进了“一法一办法”的顺利实施。2000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2003年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并于2003年11月召开了全省城镇工作会议。省建设厅也先后制订了《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等文件。全省各地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要求和省里的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了地方实施《城市规划法》细则。武汉、襄樊等城市以人大名义,或以政府名义颁布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了《随州市城市规划紫线管理制度》等。

二是加大了城市规划编制力度,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区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近年来,全省不断强化城市与区域的规划协调,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年),该规划于2003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批准实施。《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了“三区三轴”城镇空间发展格局,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9%的奋斗目标。目前,武汉、宜昌、襄樊三个都市圈城镇布局规划正在抓紧编制;武汉都市圈(1+8)协调发展的有关工作正按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抓紧实施。全省还结合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加强了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和城市规划预审查,增强了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去年上半年,国务院批复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省人民政府近两年先后批复了仙桃、潜江、当阳、枝江、恩施等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武汉、宜昌两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建设部和省政府同意正在进行之中。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有效地保障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调控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使规划更具操作性,省建设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加大了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建设地区及重要控制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目前,全省设市城市基本上完成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不断提高,武汉市完成了7个中心城区243平方公里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了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为城市土地的出让、转让、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提供了有效的建设依据。

三是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了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全省各市、州均保留或新组建了城市规划管理局,理顺了规划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城市规划管理网络,使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落到实处。如荆门市在调整设立建委的基础上,新成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下辖东宝、掇刀两个规划分局,上收了原掇刀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黄冈市加强了对乡镇规划管理力度,在建制镇普遍设立了管理所(站);鄂州市为彻底解决城市规划管理政出多门,越权审批问题,建立完善了市、区、乡(镇)、村(组)“四位一体”的规划管理体系,实现了规划管理工作 “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四是加强城市规划监督和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各地的规划工作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武汉、荆州、鄂州等城市政府除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汇报外,还邀请市人大领导、人大代表深入现场视察,认真听取对规划工作的意见,并积极予以整改。各地已逐步建立起城市规划决策与专家相结合的规划决策机制。目前,全省36个设市城市已有18个城市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代表为委员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时,积极推行城市规划公开听证会制度,对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之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民主化决策。为了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规划决策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近年来省建设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多期市(县、区)长城市规划培训班,全省共有一百多位市(县、区)领导干部参加了学习和培训,分管省长韩忠学同志到会做了动员,省政府主要领导还与参加小城镇规划培训班的市(县、区)长进行了座谈。为提高城市规划科学化水平,各地开始放开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襄樊市先后将襄阳古城区、汉江大道滨江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武汉市将汉江两岸综合开发规划、王家墩商务区规划、月湖文化艺术中心规划设计等7个重大项目,面向国内外进行方案征集,先后吸引了美、英、加、德、日等10多个地区的70余家规划设计机构参加。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两次在国家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中取得较好成绩,《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荆门竹皮河整治规划》、《汉江大学规划》等四项规划获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一等奖。

五是强化规划监管,严肃查处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去年以来,各地政府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不少城市(如武汉、宜昌、仙桃市等)推行了政务公开制、窗口服务制、办事承诺制,简化了城市规划办事程序,提高了规划审批效率,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为使城市规划由注重建设项目的管理转向以空间和资源保护利用为重点的管理,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宏观调控和基础性资源配置能力,省建设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积极探索城市规划管理方式改革,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立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目前武汉、襄樊、鄂州、咸宁、潜江、石首等市政府已制定颁布实施了城市“四线”规划管制规定。为加强在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省财政拔款启动了湖北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全省已有武汉、鄂州、十堰、宜昌、襄樊、荆州、黄冈、孝感、咸宁、恩施、随州、仙桃等城市建立了城市规划网站。为了实现由过去单一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转变,针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个人建房管理不规范,违章现象较多的状况,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管理,强化监管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章建筑。随州市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个片区,实行分段包干,专人专责,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荆门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组建了“市局巡查组、分局巡查员、辖区义务协管员”三级巡查网络。坚持“一天一巡查,一周一互查,一月一检查”的工作制度,实行“违规报告制,案件查处制,责任追究制”三项管理制度。仙桃市推行“一日双查”,违章预警,全程监控,竣工验收等制度,全面实施《规划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不作为追究制》。全省各地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近年来,武汉市规划部门共查处违法建设358项,面积15.9万平方米;仙桃市根据人大代表意见,依法拆除了占压城市道路的违法建筑792平方米;孝感市查处违法建设104起,面积4320平方米,拆除52起,面积2800平方米;荆州市强制性拆除违法建筑662处,面积25139平方米。通过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是宣传教育常抓不懈,全社会规划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始终把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及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常抓不懈。在每年规划法颁布及法制宣传日,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有些城市在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部等重要位置悬挂规划横幅,书写固定标语,由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黄冈市与电视台联合制作规划专题片,在每晚8点进行反复宣传;仙桃市将城市总体规划做成电动模型和三维多媒体图片,通过电视向广大市民介绍城市规划,使城市规划家喻户晓。武汉市利用“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网站进行宣传,将规划管理法律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规划工作动态等相关情况在网上发布,方便市民查询;十堰市规划局举办“一法一办法”知识竞赛活动,以“行风热线”节目为宣传桥梁,定期宣传“一法一办法”,以城市规划为内容的“行风热线”节目已举办26期,处理、反馈“行风热线”信访59件;鄂州市将每年四月份定为学习宣传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月,每年的九月份第二个星期定为宣传周,以该市行政学院为阵地,与各街道办事处联合举办城市规划学习培训班,请有关专家讲“一法一办法”及专业知识。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普及了城市规划的基本知识,认识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提高了各级干部群众的城市规划法律意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参与热情不断提高,且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虽然全省各级政府在贯彻执行“一法一办法”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一法一办法”理解不深、落实不到位、执行上有偏差的问题,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从执行“一法一办法”来检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地方规划法制观念不强,规划的随意性较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一是个别城市领导在城市规划建设上随意决策、违规建设;或擅自修改、调整经过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在我省有些地方也依然存在。二是不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有的项目业主以经济利益为重,不依法报批;少数单位、个人,以企业解困、拆迁等为理由,无视法定程序,擅自建设;部分招商引资项目以优化软环境、简化程序为名,只讲优惠,不讲法定程序。三是规划行政执法难。主要是因为现行的“一法一办法”只对违法建筑物有停工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处罚规定,造成一方面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申请法院时间长,拆除难度大,违法抗拆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处罚当事人,“以罚代法”现象普遍。

2、部分开发区规划管理未纳入城市集中统一管理。按照“一法一办法”的法律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自2000年以来多次颁发文件,要求实行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但是在一些城市仍然执行不到位,还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某些区域实行所谓的封闭管理,致使城市的整体规划被肢解,造成城市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重复建设。有的城市由于各自为政,分散建设、乱开发、乱占地,破坏了资源,已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严厉批评。

3、规划经费投入不足。自国家取消规划管理费后,省政府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有关规定,于2000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政府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划的投入靠领导重视程度而异,大部分城市未能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就是列入也只是很少一部分,难以满足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据了解,有的城市仅欠规划设计费就达五百多万元。

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既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是对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有力推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人大的检查意见,认真抓好整改。

1、进一步端正城市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大“一法一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不断端正城市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城乡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防止克服攀比、贪大求洋、盲目建设的错误倾向,注重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公共空间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2、严格城市规划的修编调整备案制度,防止随意修改调整城市规划行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延续性,防止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盲目性,全省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的规定,对本地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负总责,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城市规划;因城市发展确需修改和调整的,要严格遵照《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严格修改调整备案审批程序,并要求对上一轮规划中的实施情况和修编调整的理由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修改调整。对地方政府、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同时,对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水平。责成省建设厅尽快制订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凡城市规划涉及损害社会和公众重大利益的都要履行听证程序,增加城市规划实施的公开、公平、公证的透明度。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将印发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文件,规定社会公众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30%,以扩大公众参与力度,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执行“一法一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切实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坚决纠正城市规划管理权层层下放,任意肢解的行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强化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权,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规划的实施质量。

5、推进改革,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执法水平。一是加大改革力度,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尽快实现城市规划管理从建设项目为重点向对资源的保护和空间管治的战略转移。今后一段时期,各地城市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的制度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与完善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不断加大城市规划监管与执法力度,建设与完善全省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监管科技水平;三是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及重要规划报告备案制度,对重要地区和重点地段的规划实行公示制,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城市规划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四是继续抓好城市规划市、县(区)长培训班,不断提高市、县领导的城市规划意识和建设管理城市的能力;五是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6、加大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经费的投入。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更有效的指导城市建设和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将进一步督促各地严格按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和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3〕10号文的要求,把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全省城市规划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