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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普及初等教育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7 02:4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0年6月21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主任  孙德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普及初等教育的情况,主要报告三个问题。

一、我省普及初等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从1980年开始把普及初等教育列为教育大政来抓。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及《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在法律的推动下,我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全省有小学32634所,在校学生632万人。据统计,1989年一1990学年度,7一ll周岁适龄儿童482万多人,已入学476.5万人,入学率98.84%,其中城市市区在99.9以上,县镇为99.2%,农村98.55%,女儿童入学率97.82%;上一学年在校学生年巩固率97.71%,其中城市99.2%,农村97.58%;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95.76%,全省14周岁人口90.3万人,其中达到小学毕业程度82万人,普及率为90.8%,其中城市为94.9%,农村90.28%。37个山区县市为84.15%,均达到和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全省98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89个经省检查验收成为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单位,约占91%。竹山、竹溪、利川、来凤、咸丰、鹤峰、巴东、宣恩以及神农架林区等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尚未经省检查验收,据统计,上述地方本年度7一11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6.55%,上学年小学在校学生年巩固率为97.74%,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为96.29%,14周岁少年小学教育普及率为72.81%,也基本达到国家和省提出的要求。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我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广大干部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乡、村干部和农村学校教师为普及初等教育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尤其是山区、湖区、库区、那里自然环境恶劣、居住人口分散、经济文化落后,普及初等教育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广大乡村干部和学校教师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出现了不少先进模范人物,为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省为普及初等教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

《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公布后,在各级政府重视下,通过多种渠道做了大量宣传工作。省政府负责同志作了专题广播讲话。省教委先后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并在报刊,电台上对义务教育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省报和教育刊物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先进地区、集体和个人及时予以报道。同时,在省政府领导下,先后两次组织了由省教委牵头,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初步规划。普及初等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第一个阶段,也纳入到义务教育的轨道。1989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组织开展了中小学教育五项督导检查工作。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挂帅,教育、财政、劳动、人事、工商、物价等部门参加,对学校德育工作、教育经费及校舍危房制止情况和控制学生流失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襄樊、荆州、宜昌、孝感等地的12个县市。各地普遍开展了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在增加教育经费、落实教师待遇、兑现民办教师报酬、解决危房、回收流失学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省教委还制定了实施小学义务教育评估标准,于去年底对39个县市的39个乡镇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召开了全省农村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经验交流会,总结了几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依法普及初等教育的成绩和经验,表彰了钟祥县胡集镇、宜城县郑集镇、罗田县大河岸乡等13个普及初等教育成绩突出的乡镇,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教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具体措施,推动全省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抓“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的落实和完善,拓宽经费渠道、改善办学条件。

1984年,我省大力推广了通山县试行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经验。各地对县、乡两级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任务进行了合理划分,改变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落实到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时,适当地将部分基础教育管理权由县市下放到乡镇,促使乡镇政府对发展基础教育切实负起责任。为了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从1987年开始,我们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基础教育先进县市、乡镇的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县市、乡镇政府办教育的积极性,推进了实施义务教育的进程,受到国家教委的充分肯定。

与此同时,我省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拓宽了教育经费渠道。一方面,按照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要求增加财政对普通教育的拨款。1986年至1989年,财政预算内普通教育事业费平均增长率为14.55%,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另一方面,认真地抓了征收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和勤工俭学。1982年至1989年,全省集资12.55亿元;1986年到1989年,征收教育费附加7.5亿元;1985年至1989年,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5.5亿元,用于补充教育经费3.6亿元。由于教育经费渠道不断拓宽,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1982年以来,全省新建和维修校舍1390多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总面积由1982年的2600多万平方米增加到1989年的3700多万平方米,净增42.3%;校舍危房比例由1982年的22.4%下降到3%左右,低于全国6%的平均水平,砖木、预制结构校舍占校舍总面积的比例由1982年的47%上升到1989年的74%,添置课桌凳500多万套,全省基本实现了“一无两有”,70%以上县市按国家标准普及了中小学实验室。我省集资办学、改善办学条件的工作,多次受到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的表彰。

(三)积极采取措施、建设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我省现有中小学专任教师近45万人,其中小学教师近30万人。广大教师是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力量,这支队伍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普及初等教育的水平和教育质量。为此,我们狠抓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格”,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和关心广大教师。近五年来,全省有2300多名教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9600多名教师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委员会,52000多名教师受到县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其中1989年,省“董必武教育奖励基金会”一次就奖励教师2500名。

其次,努力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全省对公、民办教师都实行了职务评聘制度。公办教师工资与职务挂钩,并按国家规定在基本工资外增加10%工资,目前已基本兑现,奖金、书报费及其他政策性补贴在去年开展五项督导检查以来已有49个县、市、区全部兑现。民办教师报酬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实行乡镇统筹、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实行了结构工资制。54个县、市、区民办教师报酬全部兑现。10多个县、市及一批乡镇建立了民办教师福利基金,总额达到217万元。为解决山区民办教师报酬问题,省政府自1986年起,每年增拨700万元,增加山区民办教师补贴。1985年以来,全省共有4万多位教师的家属、子女共12万多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商品粮户口;从1984年到1987年,省政府在中央下达的劳动指标之外,每年拿出4000名劳动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全省共有26500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各地还花了很大力量解决教师住房、医疗及子女就业等问题。

第三是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除办好师范和教师进修学校外,重点开辟卫星电视教育渠道、加强短期培训、鼓励在职进修。近几年来,全省中小学教师中,5万多人参加系统进修,21万多人参加各种短期培训,25万人参加了专业合格考试,35万多人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同1981年相比,全省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由52%上升到70.3%。业务能力也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小学公办教师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有19479人,占17.5%;民办教师中,取得教师技术职务的有10.5万人,占62.7%。

第四是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控制合格教师外流,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制止新增民办教师。1986年以来全省已辞退民办教师4万多人,其中1989年辞退2万多人,同时切实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制定了师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了业务档案,定期进行考核。

上述措施,对稳定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小学教师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四)依据法律规定,实行行政干预,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在校学生巩固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依据这一规定,不少地方建立对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普及初等教育制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受完小学教育的权利,对不送子女上学并受完小学教育的家长给予批评教育,对破坏学校秩序、妨碍教育工作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在山区、库区、湖区,为了保证最大程度地普及初等教育,各地坚持设教学点、复式班,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目前全省有教学点(即一个教师一个点,或两个教师一个点)6729个,复式班11243个。

为了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在校学生巩固工作,不少乡镇建立了责任制。一是乡镇党政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制,一是学校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教师包到人的责任制。许多乡、村干部和学校教师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抓这方面工作,有的人数年如一日,坚持送教上门、早出晚归;有的人为了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翻山越岭、走村串户;有的人为了回收一个流失的学生,往往三番五次登门走访,耐心细致地开导学生家长。责任制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确保普及初等教育起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学生缀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省政府专门发出通知、批转省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缀学流失的意见》,省教委每年开学之际都进行专门检查和调查研究,并建立了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发生学生流失,学校及时向乡、村领导和基层教育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动员返校。地、市、州教委每年两次向省教委书面报告学生流失情况。各地还根据学生缀学流失的具体情况作了大量工作,如清理童工、制止滥收费、对贫困户学生减免书杂费乃至由民政部门提供生活救济等,收到了好的效果,学生缀学流失现象出现了下降趋势。根据去年上半年各地上报数字汇总统计,小学生流失率为1.15%,低于全国3%的平均水平,也低于我省以往年份。

(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普及初等教育,不仅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进入小学读书,而且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和提高,真正达到小学毕业文化程度。为此,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举办教育思想研讨班,近五年共举办各类干部研讨班十多次,参加学习人数达1000多人,目的是为了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校长、教师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端正教育思想、努力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二是狠抓学校的教学管理,坚持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课;三是注意加强学校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在德育方面,认真贯彻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德育大纲》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学雷锋、学赖宁等英雄人物的活动;体育方面,坚持“两课”、“两操”和小学生体质达标活动;美育方面,通过举办“黄鹤美育节”带动和促进了学校的美术、音乐教学和文娱活动;劳动教育也逐步引起各级教育部门的重视并在大部分学校做到了教师、课时、教材三落实;四是建立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制止滥编滥印滥用复习资料。省教委成立了“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中小学不得使用未经“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科书和参考书。针对前几年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泛滥的情况,今年初,省教委同省出版局联合召开了专门会议并下发了文件,各地认真贯彻了会议精神,情况已有明显的好转;五是认真贯彻了国家教委关于减轻小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意见,为了使小学教学实现“轻负担、高质量”的要求,我们在教学领域中积极开展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的改革;六是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学校、文明班级等活动,建立科学评价学校工作制度,用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等标准,科学、客观地评估学校工作,引导学校和数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几年来,我省小学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一部分学校办出了自己的特色。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

我省普及初等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实事求是地看,普及水平还不高,发展也不平衡,部分地方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初等教育的普及要求,少数贫困山区县市在数量和质量上离普及初等教育的差距还较大。就全省来讲,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仍须不断地巩固、充实、提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治教尚未完全落到实处。

依法治教是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只有当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都充分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时候,普及义务教育才能够顺利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前提是要在全体公民中普及《义务教育法》。近几年来,虽然对《义务教育法》作过一些宣传,但深度、广度还很不够,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加之在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没有把《义务教育法》作为学习内容。所以至今仍有不少群众乃至一些地方干部不知道、不理解《义务教育法》,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教的观念。同时,《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的一些重要条文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保证措施加以落实,但目前由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没有出台,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欠缺,因此,很多地方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同《义务教育法》规定不符的现象,违法者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受到应有的处罚。如非法招用童工、搞“谁读书谁出钱”、侵犯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少数家长让适龄儿童弃学,总之,在前段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中,必要的法律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普及义务教育进一步向前推进。

(二)教育经费仍然紧缺,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近几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虽然逐年增长,但普通教育的公用费却逐年下降。小学生人平公用经费1985年为2.62元,1988年为2.36元,除县直少数学校能得到少量公用经费拨款外,广大农村中小学基本上没有公用经费;1985年以来,全省普通教育基建投资一直是1015万元,其中只有一部分用于中小学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按国家教委、建设部下达的标准计算,我省中小学尚缺校舍540多万平方米,尚有经常性危房100多万平方米需要改造,加之贫困山区土木结构校舍比重大,缺乏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每年都有新的危房出现,不少学校教学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非常短缺,体音美课程和教学实验无法开出、劳动教育没有基地,以及当前城镇以上小学,班额暴满、学额暴满等,影响了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五育不能全面落实。

(三)教师队伍的状况还不能适应义务教育的要求。

一方面,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还没有达到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全省有29.7%的小学教师学历没有达标,不少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部分教师业务能力差、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另一方面,教师队伍中仍存在不稳定因素,工作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原因是经济待遇不落实。到去年底,全省中小学教师政策性补贴应发而未发的有1707.79万元,个人垫支的医药费759万元,民办教师报酬拖欠534万元。中小学教师住房尤其是城市教师的住房仍然紧张,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统计,全省中小学教师子女有3.2万人待业,其中待业三至五年的25000多人,五至八年的4500多人,有八年以上的1200多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教师职业在社会上的吸引力。此外,在教师管理方面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随意调合格教师做其他工作、部分地方教师数量超编、擅自增加民办教师等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四)学生缀学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

学生缀学流失问题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制止学生流失,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1989年,各地对这方面的工作抓得非常紧,但仍有9万多名小学生缀学流失,贫困山区更为严重,少数学校高达5%以上、学生缀学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社会原因,也有学校、家庭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1、受新的“读书无用论”的影响,部分学生和家长认为上学读书不如从副、学艺、经商实惠;2、经济困难的家庭负担不起杂费;3、部分家长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不让女孩子上学;4、部分学校办学条件差、质量低、家长不愿送子女就读。5、有的地方温饱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极个别特困户基本生活尚且不能维持,子女入学更得不到保障。每年冬春两季、鄂西、郧阳等地都有大量学生缀学流失。

(五)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有待进一步端正。

近几年,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取消统考、取消中考和高考的预考,禁止分快、慢班等,努力缓解升学竞争,纠正各种违反教育规律的作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仍然存在,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特别是城市、县城小学学生伏案学习、做作业的时间太长,睡眠时间达不到决定标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校外活动、生产劳动以及自由活动的时间太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结果,使思想品德教育受到削弱,美育、体育、劳动教育无法落实,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碍于未来国民素质的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小学教育的普及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抓好普及初等教育的巩固、充实和提高。

目前全省虽已基本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但不等于完成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真正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还要作出极大的努力。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依法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在1995年以前,农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仍然要放在巩固、充实、提高普及初等教育上,今后搞好工作的打算是:目前尚未达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地方,要努力促其在一、二年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已经实现普及的地方要在扎扎实实巩固普及初等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普及程度和办学水平,保证每一个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都受完小学义务教育;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全省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工作:

(一)以县市、乡镇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为主要途径,使依法治教落到实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制订与县市、乡镇政府任期一致的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分期目标,对教育经费、办学条件、教师队伍以及适龄儿童入学率,在校学生巩固率等重要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抓落实,并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今后几年内,省教育督导机构将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地、市、州、县都要建立教育督导机构,形成完整的教育督导体系,定期开展督导工作,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普及义务教育必须保证学校有必备的办学条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才能使义务教育在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方面达到应有的水准。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要求是不正确的,但是,忽视必要的条件,也是不符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我们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使普及义务教育具有稳固的基础。我省将在“八五”期间基本达到国家对小学校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学校实验仪器、图书资料及其他必需的设备。为此,我们将坚持“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认真贯彻省政府1990年52号文件精神,继续搞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同时认真抓好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彻底杜绝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发挥最好的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切实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教育,有计划地培训教师,全面提高教师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要抓好校长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将全省中小学校长轮训一遍;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委下发的关于对公、民办教师管理的意见。要按省有关规定,做好对民办教师的考核调整工作,认真解决教师超编问题。同时,还要更好地解决教师的切身利益问题,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必须全部落实、兑现。

(四)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学生流失。今后,各地对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要做得更好一些,要将目前由家长报名人学逐步改为由教育部门通知入学。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同时,要实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相配套的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小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以及升留级、毕业结业等都要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此外,还要逐步创造条件发展特殊教育、使盲童、聋童和智力落后儿童能接受小学教育。

对小学生辍学流失问题,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如要坚持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坚决制止招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用童工的厂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学校自立标准、自定项目滥收费,对困难户学生要减免杂费等。贫困山区要结合扶贫工作,多方面地采取措施解决学生流失问题。

(五)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通过深化改革使义务教育真正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当前要着重抓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积极开展文娱、体育、科技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使他们生动活泼;健康地成长;我们还要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科学实验,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的办学经验,大面积地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

(六)加强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教育的扶持和指导。继续对民族地区、山区教育投资实行倾斜政策,有计划地扩大实施项目管理试点,帮助民族地区、山区搞好“六个一”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例提高后,在征收数额中划出10%比例,作为37个山区县、市普及九年制义务制教育补助专款。在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山区继续予以照顾。加强对民族地区、山区教育的调查研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省民族地区、山区教育工作座谈会,交流民族地区、山区教育改革的经验,研究制订促进民族地区、山区教育发展的措施。

以上报告当否,请各位委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