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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7 02:1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后,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0年4月6日召开会议,对《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个《管理规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由工商、税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共同建立市场联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治安室,配备相应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考虑到各个集市场所规模大小不一,而且所建立的市场联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身就负有维护市场治安秩序的职责,因此不宜在《管理规定》中统一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面再设治安室和配备相应的治安保卫人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据此,建议将该条中规定的“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治安室,配备相应的治安保卫人员”删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