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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11-04 02: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9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结构、内容均作了较大修改,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等落实到位,而不能只是停留在制定措施的层面。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实施办法应当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要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内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和能源,依法经营和纳税,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应当明确按照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增强可操作性;也有的委员提出,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设立,关键是在现有基础上,确保专项资金逐年增加,不一定规定具体比例。根据委员的意见及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将该条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收入状况予以安排,并逐年增加。”(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补偿机制,需要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由政府独立承担不现实,也不可行。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信用担保行业准入条件,安排一定资金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与第三十条有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有交叉、重复,应予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同时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作相应的补充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可将该条与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合并。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中小企业工作的执法主体应明确到具体部门,以利落实责任,保证该法规得到更好的实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省、市、县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归属和名称不尽一致,难以在法规中具体到某一个部门,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并依据上位法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八、有些委员提出,实施办法涉及的资金、基金较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值得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根据上位法设立的,也是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主要为国家相关基金、资金配套,已客观存在,并非新设的基金、资金;三是现有的规定目的主要在于对这些基金、资金的使用予以规范,专款专用,确保发挥其作用,故建议不作改动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条款的文字及顺序也作了修改、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5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