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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11-04 02: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城乡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很有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广泛征求了意见。4月,法制委员会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赴汉川、仙桃、随州及广水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派员参加了省政府召开的中小企业座谈会,听取了意见。此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到黑龙江、安徽等地学习考察了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并在汉召开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经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以及部分立法顾问组成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意见。在此基础上,8月24日至25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最近发布的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并再次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界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财经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篇幅过长,照抄上位法较多,建议取消章节结构,进行适当合并、精简。根据委员的意见,取消了章节结构,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减少了8个条文,篇幅压缩了近五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的职责应由政府“三定”方案予以确定,不宜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有的条款行政管理的色彩太浓。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了草案第六条。同时,草案二审稿补充、强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向社会公布有关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机制。(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三、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草案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应当规定一些突破性措施。草案一审后,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二审稿对上述两个文件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予以充分吸收,如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对初创小企业,可以按照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财政部门对承担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贴等。(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信贷品种,下放审批权限,改进审贷方式,简化信贷手续”的规定属金融管理部门、商业银行总行的职权,地方商业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对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振兴湖北,应当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调研中,各地各部门也有同样的建议和呼声。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等。(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增加中小企业自律条款,规范和引导其合法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和纳税,诚实守信,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应当享有举报、投诉和拒绝等权利;也有的委员提出,中小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乱检查、强制培训评比,不得侵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规定,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草案应当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作了相应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