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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2 02:3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O年2月26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马胜魁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在1989年4月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余世荣等10名代表提出了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议案。这个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转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办理。同年6月,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上,委员们经过讨论,确定将这一规定的制定工作,列入1989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去年9月拟出了初稿,印发给提案代表、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联络处,以及省直有关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派人到部分市县,同市县人大的同志和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座谈,征求对初稿的意见。然后,我们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这个草案,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有了巨大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但是,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1986年以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一些地方往往开成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会议,有的乡镇人大甚至在三年任期内只开过一次会。一些县市在区公所聘请人大联络员以后,乡镇人大工作有所改进,但联络员毕竟不能代替乡镇人大本身的活动。1986年底,经过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者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团。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改进。然而,由于主席团并无专人负责,决定的乡镇人大的十二项职权还是难于有效地履行。

1987年乡镇人大进行换届选举,恰逢我省进行区乡体制改革,实行撤区并乡,区公所的人大联络员就不复存在了,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着是加强还是削弱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参照兄弟省的经验,决定把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向省委提出了报告。省委同意了党组的报告。9月17日,省委办公厅通知各地,“撤区并乡后,可结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确定一名乡(或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其编制从现有区乡干部中解决”。接着,省委办公厅于9月28日转发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人事厅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按乡长级干部的条件配备”。同时,省的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常务主席产生的程序,常务主席的职责范围等也先后提出了意见,并转发各地。按照这个部署,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工作陆续在全省展开。截至目前为止,全省1975个乡镇中,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含副主席)的已有1866个乡镇,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4%。据统计,全省现有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1799人,其中专职的1136人,兼职的663人;有些乡镇增设或只设常务副主席共141人,其中专职138人,兼职3人。

两年多来,全省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按照法律规定,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由于有了常务主席,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活动就有人去抓了,整个人大的工作也就带动起来了,全省乡镇人大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气勃勃的景象:一是乡镇人大工作开始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坚持依法按时开会,会前做好筹备工作,开会时坚持必要的会议程序,会后对决议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等方面,都比过去大有进展。二是为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做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各地常务主席一开始就把普法教育和执法检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两年多来,各乡镇根据当地情况,着重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村委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我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纠正了一批违法的现象。三是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推进了政府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定期开会,听取乡镇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察或作专题调查。许多常务主席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及时了解和搜集当地群众对筹措生产资金、兴办农田水利、生产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销售、乡镇企业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以及修桥补路、移风易俗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并协助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四是提高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人大代表在建设和改革中的作用。这方面突出的表现为多年来没有建立代表小组的地方建起了代表小组,一些流于形式的代表小组开始活动起来。

总之,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设立,是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措施,它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设立,受到了各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现在的问题是亟需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法规,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的工作有章可循,把乡镇人大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二)

提请审议的这个规定草案,一共有九条。下面汇报一下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大“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照上述规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后还需要处理有关大会的日常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存在是合法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本草案规定的主席团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都是有关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担负的也都是大会的日常工作。

在目前条件下,主席团要尽职尽责地完成这些工作,还是要付出很大努力的。真正把这些工作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将会大大前进一步。

关于主席团的产生,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关于主席团成员人数,本草案明确规定为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这是一方面考虑到,多数乡镇人大代表不多,主席团成员也不宜太多;另一方面有的乡镇较大,代表人数较多,主席团成员可以相应多一点。

草案规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根据需要,有的也可以多开一两次,全年可举行四至六次。

2、关于常务主席。鉴于《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选举的对象已有明确规定,常务主席的产生不宜采用大会选举的办法。本草案规定,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为慎重起见,推选出来以后,需经本级人大通过。关于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召集主席团会议和处理主席团担负的一些日常工作,这些都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乡镇人大的职权范围。

3、其它。关于主席团的工作人员,现在全省1975个乡镇中,有700多个乡镇人大主席团配备了734名工作人员,其中专职的478人,兼职的256人。考虑到各地条件不尽一样,本草案就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主席团的活动经费。许多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后,都给主席团安排了一定的活动经费。鉴于各地财力情况不一,一些乡镇还没有建立一级财政,所需经费需县、市财政列支。因此,本草案只规定主席团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当然,主席团活动经费的开支,要本着节约的原则。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