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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湖北省各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2 01:5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0年2月26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瑞生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我省各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曾于1987年2月和7月,先后作出了关于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和《补充决定》。据一些地方反映,代表名额偏少,又不宜再作补充调整,因此需要重新作出决定。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的原则是“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决定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1979年和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彭真同志曾指出:“经验证明,代表人数太多了,并不便于代表们充分讨论和决定问题”,“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现在代表人数恐怕是偏多了,恐怕还是稍少一点好”。

1986年底,中央重申了这一精神,井提出了按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大代表名额,使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规范化。根据这一精神,十年来我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曾作过两次调整,主要是减少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1980年换届选举,全省县级人大代表总数为30414名。1984年换届选举,全省县级人大代表总数减为26145名,比1980年减少4269名,减少14%。到1987年换届选举,全省县级人大代表总数减为22213名,比1984年减少3932名,减少15%。

一些地方提出,1987年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减少幅度大了一些,主要是认为代表的方方面面照顾不过来,特别是县直领导干部代表安排太少。对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90]1号文件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和198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纪要》,都重申了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37号文件。文件规定:代表名额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在具体安排上,除工人、农民代表应保持适当比例外,可以考虑:“1、安排照顾的方方面面不要太细,可以只照顾几个大的方面(党外、妇女、少数民族、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等),不能要求各行各业都照顾到;2、党政各部门的负责人大多数可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党政主要负责人仍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3、有一部分现任代表可以不再连任;4、一些基本没有时间参加代表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中发[1990]1号文件还明确提出,“建议每县安排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本级人大代表,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

根据上述精神和一些地方的反映,1989年下半年我们即着手对我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提出调整方案,方案经过派人到一些县市调查研究,并在11月于宜昌召开的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上进行讨论,其间经过几次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这个决定草案。按照这个决定草案,全省县级人大代表总数(不包括再增加的数额)将达到25136名,比1984年减少1009名,减少3.9%;比1987年增加2923名,增加13%。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和中央指示精神,还是从目前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决定草案规定的名额是可以的。

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沙市市的人大代表名额,这次以250名为基数,比1987年也有所增加。武汉市人大代表的名额保持现有的数额。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由1987年的30名提高到40名,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名额的幅度,由过去的1至3名,改为不超过10名。这样也比1987年宽松一些。

在对名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的地方认为1987年规定是可行的,不要求增加。因此,本决定草案规定各地人大代表名额也可以少于这次规定的数额。当然,人大代表名额不是越少越好。为了使代表名额规范化,这里规定了一个下调的幅度。宜昌市的个别区、神农架林区、鄂西州的个别乡等个别选举单位,如果按决定草案的规定,仍嫌增加数额较大,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也可以多减少一些。

另外需要再次说明一点:过去,代表名额是在我省选举实施细则中规定,考虑到选举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法规,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代表名额问题,从这几次换届选举来看,调整变动幅度较大,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1987年修订我省选举实施细则时,就不再在细则中对代表名额作具体规定了,而是改为另行决定。这样,在对名额作调整时,就不需要修改细则,重新作一个决定就可以了。本决定草案通过以后,这次换届即照此办理。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