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新华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新华辞去湖北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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