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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李新华辞去湖北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3-20 03: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新华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新华辞去湖北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