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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一九九六年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6 07:2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

省法院副院长  许亚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每年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的要求,受李其凡院长的委托,现将1996年全省法院开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1996年10月29日,省法院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1996年全省法院执法检查工作,确定全省法院要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行政审判工作,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找出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检查的时间从11月初正式开始,为期一个月。执法检查工作由副院长许亚非同志负责,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法院的执法检查工作。11月5日,省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对全省法院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通知下发后,全省各级法院及时召开党组会和院办公会进行部署。

按照省法院的要求,采取了听取汇报,自查、抽查案卷,座谈交换意见,以及主动到人大、党政部门或邀请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等多种形式,工作开展得认真扎实。11月中下旬,省法院执法检查办公室派出两个检查组分赴武汉、孝感、荆州、黄石、黄冈等5个中级法院和罗田等8个基层法院重点进行了抽查。武汉、黄冈、孝感、荆州等中级法院也都由分管副院长带队到所属区县法院对行政案件逐案进行了评查。整个执法检查工作,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认真细致,既总结了成绩与经验,也找出了问题和原因,并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效果较好。

一、一九九六年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6年,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1996〕7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6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政委〈通知〉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力度,强化行政审判职能,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了贡献。

1996年元至11月份,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664件,已审结4845件,结案率为85.5%,与上年同期相比,受、结案数分别上升44.2%和45.5%;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173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427件,行政机关处理正确原告主动撤诉的1564件,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322件(全部撤销270件,部分撤销52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6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559件,判决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0件,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1539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调解处理的18件,移送188件,终结35件。

受理的5664件案件中,不服公安处罚的1490件,不服土地处罚的394件,不服工商、税务处罚的319件,不服交通处罚的223件,不服城建处罚的272件,不服技术监督处罚的105件,不服卫生、物价、计生处罚的200件,还有不服专利、财政、烟草、环保、林业、渔政等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共2661件。

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26件,已结349件,结案率为81.9%。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原判的179件,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撤诉的23件,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改判的71件,发回重审的56件,作其它处理的20件。

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343件,已执行16757件,执行标的7355.34万元,其中因事实不清、被执行主体不符、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的60件。检查认为,全省法院已审结和已执行的案件中,95%以上案件质量合格。绝大多数行政审判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诉讼文书齐全。

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作法与体会是: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中央政法委员会〔1996〕7号文件、最高法院〔1996〕6号文件下发后,省法院及时发出通知,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加强领导,推动行政审判工作上新台阶。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了行政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增强了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信心。全省各级法院普遍研究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奋斗目标。如孝感中院在行政审判案件逐年翻番的基础上,1996年初又提出“领导加力度、管理加强度、审判上高度”的要求;黄冈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活动,促进了行政审判上新台阶。

(二)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改善行政审判执法环境。1996年,全省法院结合贯彻中政委〔1996〕7号文件、最高法院〔1996〕6号文件精神,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了党委、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如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认真听取襄樊中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专题汇报后,印发了会议纪要,对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应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各县(市)区法院也都向同级党委、人大作专题汇报,许多问题和困难都在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下得到解决,进一步明确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措施;黄石市人大常委会7月份专题听取了市中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对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加强行政审判的具体措施;全省法院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行政诉讼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搞好行政审判的基础。从前几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看,一方面,行政执法中纠纷不断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知道、不善于或不敢于通过诉讼这一正当的途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以致行政案件成讼率低。1996年,全省法院在学习中政委和最高法院文件基础上,采取各种途径,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广泛宣传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公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行政诉讼受案数量大幅度增加,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基础。武汉、孝感、黄冈中院院长均在当地电视台发表了行政诉讼以及贯彻《行政处罚法》专题电视讲话,收到了明显效果。许多基层法院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以及深入街头、村组宣传,张贴告示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增强了公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社会反映很好。

(四)、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一是依法受案,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权。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即予受理。对某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起诉手续不够完备的,告知当事人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也主动为当事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防止因简单地不予受理而使当事人告状无门。二是严格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全面贯彻行政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注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又注意维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偏袒行为。在案件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秉公裁判。如黄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告吕展冀等4人诉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白银市市长在参与吕展冀的舅兄合伙做生意过程中,因吕的舅兄欠该市市长的债务未还,1995年10月,该市市长趁吕展冀等四人公差到白银市时,以吕展冀等四人非法倒买倒卖矿石为由,指使该市公安局将吕等四人收容审查并扣押财产,迫使吕展冀等四人代吕的舅兄偿还债务。吕展冀4人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被告白银市公安局不答辩、不出庭、不提供证据。黄石中院行政庭审判人员认真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撤销了白银市公安局对4原告作出的收容审查和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返还原告被扣押的现金,并赔偿被非法关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已执行完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坚决受理并予以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是积极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1996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积极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强化被告举证责任,要求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举证;强化庭审功能,对所有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严格依法公开审理,举证、质证、辩论、认证全部在法庭上进行,保证审判活动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使审判人员能够客观、全面、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强化合议庭职责,依法落实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权限,强调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立审、审执分立,加强立、审、执诸环节的监督制约。根据行政审判特点,规定了不同于其他审判工作的分工方式,即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由行政庭负责立案审查,需强制执行的,移送执行庭执行。这样既充分发挥了行政庭的专业优势,保证了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又加强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为案件的正确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四是开展案件评查,切实保证行政审判案件质量。除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认真抓好每年一次的执法检查外,全省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从省法院到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全年都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时间与人员对行政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找出问题,认真整改。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如襄樊中院年初制定了详尽的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每季度对行政庭审结的全部行政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对发现的问题限令及时改正;年终把全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起来,组织互评互查,不仅基层法院相互评查,而且基层法院还与中院互评互查,相互监督,并把案件质量评查和疑难问题研讨结合起来,针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解决办法,限期整改,收到较好的效果。五是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办案效果。全省各级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注意防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为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征求他们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同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相互提高。在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正确把握工作重点,将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是:积极审理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型案件,改善市场管理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正当竞争,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审理土地、山林、水利、矿产管理行政案件,促进基础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和涉农案件等当事人多、情况复杂、影响面广的行政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积极审理加重农民负担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罗田县法院对熊国平等357户农民诉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决乡政府对其所属錾字石村委会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减轻了农民负担,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湖北法制报》等多家中央、省级报刊对此案进行报道。积极稳妥地受理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全省法院在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尤其是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注意做深入细致工作,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服从社会稳定的大局。

(五)狠抓队伍建设,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行政审判工作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全省法院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行政审判队伍,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1996年,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形式,抓学习、抓培训。在派人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行政处罚法培训班基础上,围绕《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举办了各类培训班,以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全省法院狠抓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保证行政审判廉洁执法、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收到较好效果。全省法院广大行政审判人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清正廉洁,严肃执法,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许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被所在法院评为先进单位。随州市法院行政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审判庭和随州市政法战线先进单位,并两次荣记集体三等功。监利县法院行政庭1995年荣立集体二等功,1996年又被评为荆州市政法系统十面红旗,为人民法院赢得了荣誉。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行政审判执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法院主观努力不够,有的行政审判人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收案,个别法院1至11月份仅受理一到两件行政案件,工作进展缓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相对于当地发生的行政争议,所占比例偏低;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不严现象在少数法院仍然存在,有的法院为了与行政机关搞好关系,明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动员原告撤诉,致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或者只肯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上下力气,对行政诉讼案件则消极对待;有些法院办案效率还不够高。少数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且未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有的行政审判人员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业务学习抓得不紧,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行政审判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当被告丢面子、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上法庭失身份以及担心败诉会影响其威信、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心理,为避免当被告,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措施,即: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给相对人送达决定书,不告知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有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接收起诉书副本、不举证、不答辩、不出庭应诉的消极态度,甚至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还有极少数行政机关规避法律,如果相对人起诉,就设法把行政强制措施变为刑事强制措施,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三是有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不能正确行使诉权。虽然经过普法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法律意识比前几年有所提高,但不知告、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而是到处上访,不仅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且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其主要原因就是不知告,不会告。还有的人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不敢告、不愿告;有的是心存疑虑,不相信人民法院能为其作主;有的则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被迫委屈求全,放弃诉讼权利。

针对存在的问题,全省法院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主要是: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全面、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使行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改善行政审判执法环境。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1996]7号文件、最高法院[1996]6号文件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不能满足于宣讲法律条文,而要在深度上下功夫,重点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制度,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协调解决。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狠抓自身的严肃执法,敢于依法受案,公正审理,杜绝任何对行政机关迁就、照顾情面的行为。同时,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审结的案件,要做好回访,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督促并协助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切实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全省法院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当前,要突出解决行政案件超期限审理问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制权威。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行政审判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发展的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为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