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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察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6 07:1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1月4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  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9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常委会组织五个视察团,分别由王汉章、梁淑芬、王利滨、肖全涛等同志带队赴荆州、咸宁、郧阳三地区,荆门市、沙市市、十堰市及鄂西自治州对1992年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视察。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查院派员参加了视察活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将视察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全省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视察以推进和加强严格执法为基本出发点,围绕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重点视察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结合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署的执法检查内容,各视察团还分别视察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规定》、《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视察中,各团在听取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及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选择所辖部分县市区进行了重点视察。所到之处,除听取汇报外,还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企业负责人和当地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深入到部分企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座谈。视察结束时,分别与当地常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

从视察情况看,各地重视执法检查,做了大量工作,效果较为明显。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执法部门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专门开会发文提要求。二是各级人大普遍注重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郧县县乡两级人大组织587名人大代表,分95个小组,集中时间对全县197个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县人大常委会分7次对36个单位进行了视察。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地在重点检查《企业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还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检查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四是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布置周密,比较注重实际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敢于揭露矛盾,找出差距及时整改。荆州委、行署针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把92年10月定为减轻农民负担月,制定了11条措施。蒲圻市土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处理了186起违法占地案件和314起土地纠纷案件。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执法检查效果比较明显。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推动了整个执法水平的提高,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视察中也发现有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存在不少差距。如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效果仍不理想。荆州地区行署抽查33个乡镇统计,农民人均负担又比上年增加了12.02%。全区粮棉收购资金缺口多达20多个亿,“打白条”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贫困山区、库区,未成年人辍学率较高,遗弃、摧残女婴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普遍存在。实施《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方面,由于对流动人口缺少管理办法,普遍存在管不住的现象。《矿产资源法》已经颁布7年,但无证开采、无偿开采、滥开乱采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还未得到有效制止。《民族区域自治法》给予民族地区的一些经济政策尚未完全落实等等。这些都说明严格执法的任务还很艰巨。

二、关于《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企业法》公布四年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许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各地在推动《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企业自主权开始得到落实。各地主要作法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把贯彻《企业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荆州地区行署召开专员办公会专题研究贯彻落实《企业法》工作,并召开全区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地区及全区11个县市都成立了由地方常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咸宁市发布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在企业亲自办点。

(二)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企业法》。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办墙报、学习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宣传《企业法》的活动。仅荆州、咸宁、郧阳、鄂西州去年举办有各县市人大、政府及有关部办委负责人,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的培训班598期次,培训12,500多人。为《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思想基础。

(三)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企业的外部环境。一是以《企业法》为依据,认真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企业法》规定或精神相抵触的,宣布废止或修改。如荆州、沙市清理文件1000多件,废止63件,修改30多件。二是加快市场体系培育,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鄂西自治州放开了运输、建筑、生产资料、农副土特产品、人才劳务用工等五个市场。二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协调、服务。通城县政府主动协调企业与电、水、银行、物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企业为电、水、煤、资金发愁的现象明显减少。松滋县政府在许多大中城市设置窗口,为企业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调整结构收集信息,内引外联。

(四)改革企业内部三项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石首市在试点基础上,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开。全市50家市直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聘任、选举、招标制的有42家,占84%。中层干部由厂长聘任的1280人,占中层干部总数的90.5%。解聘、落选的210人;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40家,占80%,已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45家,占90%;安置富余人员8568人。在工资分配上,采取计件工资制、一等品率工资制、联产、联耗、联质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咸宁、郧阳、鄂西州、十堰、荆门、沙市等地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三项制度改革措施。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机制。

(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放活”的原则,开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十堰市党政部门制定了148条简政放权措施。荆门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逐步采取“环境上以管外为主,生产经营上以管方向为主,人事上以管帅为主,分配上以管总为主”的原则。政府干预明显减少。从荆州、咸宁地区调查347家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看,落实较好的有产品销售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正在逐步落实的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机构设置权。

(六)普遍推行了厂长责任制,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加强,企业内部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开始理顺。目前,80%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企业法》赋予厂长的权力基本得到落实。大多数企业厂长、书记职务“一肩挑”,减少了“内耗”扯皮现象。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加强了民主管理。十堰市工业局系统8个企业去年提交 职代会讨论提案118项,经审查通过实施108项;松滋县两年来职工提合理化建议720条,完成革新51项,创效益188万元;较好地发挥了职工积极性。

《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我省工业生产稳步上升。目前贯彻《企业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的自主权,尤其是劳动用工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和拒绝摊派权未很好落实;部分企业中的党政关系,厂长、职代会关系与领导体制还未理顺;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长期处于困境的情况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前几年制定的一些政策影响了企业法的全面实施。

从视察情况看,为了促进《企业法》和《条例》的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级领导要切实认识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根本性变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贯彻《企业法》和《条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要把《企业法》和《条例》作为“二五”普法重点,多形式、有步骤地组织培训干部职工。各种传播媒介要广泛宣传《企业法》和《条例》,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大职工深刻领会《企业法》的精神实质,自觉贯彻实施。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是全面实施《企业法》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要依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点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停止一切不必要干预。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政府和部门的决定、重大行政措施不得违背《企业法》的规定。

(三)加强各项配套政策改革的步伐。资金、科技、人才、劳务、信息等市场发育缓慢,制约着《企业法》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把资金、劳务、人才、信息等市场的发育列为当务之急。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制止过多过滥的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特别是“摊派集资、会议培训收费、硬性订阅报刊资料”等现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企业落实拒绝摊派和抵制一切不适当活动的权力。

(五)针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贯彻《企业法》的不同办法,搞好分类指导。有些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暂时缺乏走向市场的能力,落实企业自主权不能一步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化地“一刀切”。

三、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基本情况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各地在贯彻《决定》的过程中,自觉地把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从总体上看保持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

(一)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均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主任,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也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层层签订的治安责任状中,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都把综合治理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还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完善了规章制度。有效地发挥了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咸宁、郧阳、十堰等地市选派部分优秀政法干警到乡(镇、街)任副职,专抓综合治理工作,促进了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以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层层建立了治安责任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综合治理的核心。七个地市州普遍建立了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村(居)四级责任区,逐级签订了治安责任书,明确了治安责任人,把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目标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责任、任务、目标分解到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督促。对治安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一票否决权制度。咸宁地区多数县市制订了《一票否决权制度实施细则》。石首市自1991年到目前为止,已否决市级先进单位6个,先进个人5名。二汽发动机1991年各项生产指标均达标,并评为党建文明单位,但由于个别职工严重违法犯罪,1992年评文明单位地,被二派总厂一票否决,对二派各单位震动很大。“一票否决权”制的推行,增强了干部群众搞好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扭转了一些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和行业治安混乱的状况。荆州、咸宁地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车匪路霸、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盗杀耕牛、流氓滋扰等犯罪活动开展了专项斗争,沙市狠抓了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十堰市对外来人口和出租私房的治安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等等。通过这些斗争破获了大批案件,推毁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团伙,遏制了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局面,保持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为综合治理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四)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网络基本形成,治安防范能力有了提高。一是基层执法组织力量有所增强。咸宁地区去年选调534人分别充实到乡镇派出所、法庭及担任民政助理员。二是结合“社教”,调整充实了治理组织,强化业务训练。三是注意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郧阳地区一年来涌现见义勇为者68人,群众扭送违法犯罪分子132名,检举违法犯线索567条,提出综合治理建议225条。荆门市545个治安联防队,一年来现场抓获案犯900多名,防止作案590起。四是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天门市根据人口多,流量大的特点,实行农村人口城市化管理,对常住人员抓评比,暂住人口抓登记,流动人口抓清理,重点人口抓管理,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五)做好“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十堰市张湾区对“两劳”回归人员逐人登记、建档立卡,成立帮教小组,做到政治上不歧视,工作上妥善安置,生活多关心。全区298名“两劳”回归人员仅一人重新犯罪。蒲圻市赵李桥镇69名“两劳”回归人员,有68人走上正道,其中1人入了党,5人担任了乡镇企业负责人,21人成了生产骨干,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各地贯彻《决定》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存在“重富轻安”思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位置;部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整体功能发挥不够,不少成员“只挂帅,不出征”;有的治安责任制流于形式,“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尚需时日;一些地方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执法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社会治安严峻形势仍不容乐观等等。据此,我们建议: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用《决定》精神统一认识,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要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十四大报告的要求,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真正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保障,切实做到“两手”都要硬起来。

(二)深入抓好治安责任区建设,保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位。要把治安责任与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对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一票否决权制度。

(三)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真正的铜墙铁壁是群众,要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妥善救治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者的家属给予抚恤。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保证治安联防、巡逻人员、经费的落实,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四)坚持“严打”方针,强化专政职能。在加快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治安形势将更加错综复杂,“严打”方针必须常抓不懈。各级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严打”水平。审理犯罪案件,要继续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对治安混乱的地方和突出的犯罪问题,要开展专项斗争。

(五)认真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收审制度,提高收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不得随意截留劳改犯,该投劳的服刊人员一定要按规定投劳;三是采取措施,抓获在逃人犯;四是保证办案经费。无论如何不能用下达罚款任务的办法解决办案经费;五是严肃清理整顿教育执法队伍。所谓“以毒攻毒、以恶治恶”的作法应严厉禁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省执法检查已连续开展五年,我们这一届常委会部署了五次执法检查视察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实践证明,执法检查与视察活动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把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希望能够进一步总结五年来的执法检查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执法检查和视察的方法,不断提高检查质量,进一步促进全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