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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2: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5月8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请示》后,即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省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5月5日—7日,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听取意见的形式听取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5月8日,委员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征求恩施市人民政府意见并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求恩施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且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有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建议予以删除。

修改后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