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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8: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作了重新调整、充实,比较完善,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扶贫开发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2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条款偏多,可以适当精简;也有的委员提出,扶贫方式的划分应更加科学一些,章名还可更为准确一些,“政府职责”单独作为一章是否必要也应斟酌。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章与第三章合并,章名改为“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将第四章与第五章合并,章名改为“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并按逻辑关系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予以合并、删减和调整,条款由五十六条减到四十九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农村扶贫的方针应当放在总则中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有关农村扶贫原则的表述应当进一步理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归并到第四条中,修改为:“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群众自立、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扶贫的规定,在表述上应当进一步斟酌。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于农村扶贫。”(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农村扶贫工作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重点范围以外的其他贫困地方及贫困人口的扶持;也有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还有的委员提出,扶贫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上述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社会参与的内容涵盖比较广,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与之有重复,可以合并;还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中“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旅游”的内容可以合并到其他相关条款中。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省政府以“修改决定”的形式提出的议案,现改为“修订草案”,条例的名称也作了修改,是否合适。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农村扶贫新的发展形势,经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后,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当前扶贫工作的实际及新的政策,对原条例的名称、结构和内容作了全面的调整、修改,提出修订草案是必要的,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条例名称变更后,应当对原条例予以废止。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10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