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8: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汉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1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篇幅较长,可适当精简、压缩。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并将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内容相近的条款进行合并修改。经过删减合并后,修订草案二审稿条款从59条精简到54条。(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中增加省科技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科技进步考核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应当增加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研机构,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相应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政府科技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委员意见,并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建议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科技工作方针、建立诚信档案、政府采购率先购买以及企业科技投入具体比例等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对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科技工作方针、建立诚信档案和政府采购率先购买的规定,与科技进步法的表述是一致的,企业科技投入具体比例也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精神,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据此,建议维持现有表述为宜。

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省政府财政部门的测算,2008年全国一般预算支出49248亿元,科技支出1051亿元,占2.13%,2009年我省省级预算中,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89亿元,其中科技支出5.32亿元,占1.84%。按此测算,我省财政科技投入要实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需要增支八千多万元。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原修订草案“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财政科技支出至少也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仍然需要增支八千多万元。“高于”与“不低于”的提法相比,在财政支出方面相差并不大,但更符合我省作为科教资源大省的地位,更能反映财政科技投入的积极态度,也与省委2006年有关决定“到2010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精神更加契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维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表述。据此,建议维持现有表述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0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