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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8: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王延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在我就《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必要性

首先,现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条例》)已不适应我省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现行《科技进步条例》由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十多年来,这部法规对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科技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是:1、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3、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为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科技进步条例》进行修订。

其次,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已于2007年底颁布,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为与上位法衔接一致,现行《科技进步条例》亟待修改完善。

第三,修订《科技进步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鄂和建设创新型湖北的战略需要。湖北省一次能源资源严重不足,缺煤、少油、乏气,但在科教资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要构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科技进步和加强自主创新的政策,如:2006年,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2008年,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33号),等等。这些文件,从体制机制创新着手,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等政策措施,对建设创新型湖北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待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工作。2008年,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列入了当年的立法预备计划,要求尽早开展法规文本的起草和相关调研。2009年,又正式列为立法计划项目。为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推进科技创新的经验,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带队赴江苏进行专题调研考察。同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召集有关同志一起研究修订工作,对《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及时给予了指导。

为做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厅组织了由厅领导牵头、多名科技法学专家组成的起草专班,多次研究,确定了本次修订工作的思路和原则,并通过开展省内外调研、召开省直相关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稿)进行了八次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初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还赴荆州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对条例修订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多次协调。经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于今年9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与上位法相衔接,并立足省情,把我省科技进步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全省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作法,为我所用;二是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力量投入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最大限度地释放科技潜能;三是坚持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进步的核心,把知识智力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作为科技进步的落脚点,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四是明确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上述思路,参照《科技进步法》的体例结构,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五十三条。

(二)关于激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参照上位法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将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此项制度的依据是《科技进步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作出的规定,不同点在于《科技进步法》中规定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吸纳鄂发〔2006〕8号文件中职务科技成果的合理转化期限为一年的规定,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为一年,同时限定其前提条件是项目承担者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第十五条)。

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科技进步法》以及鄂发〔2006〕8号文件,都对政府采购、首购、订购自主创新产品作出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中,将我省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展为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并提出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重,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我省实行政府首购的条件。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有关内容,提出了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第二十二条)。

三是突出了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技术创新主体,也是科技投入主体。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为前提,以效益为出发点,以形成生产力为最终目标,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力度。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我省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不仅将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单独一章,还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二是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发展,为企业获得创业投资、金融支持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强化了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明确提出将创新投入、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引导和扶持国有企业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第二十一条);四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科学技术人员向企业流动,支持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技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省是科教资源大省,但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细化了股权激励的规定。为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和鼓励,根据鄂政发〔2008〕33号文件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股权比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二是强化了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第二十四条);三是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针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力资源丰富,企业科技人才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重点突出了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的引导,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并保障其服务企业期间的工资、福利和职称的同等待遇(第三十七条);二是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保留其创办企业期间原单位身份、保障其科研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三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基地(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六)关于建立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第四条);二是科技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提出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级政府把科学技术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并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市、县两级财政每年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应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第四十三条),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绩效评价制度(第四十八条);三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时,应充分体现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四是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健全科技资源的清查、公开和评价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七)关于农业科技进步问题。我省作为农业大省,要不要设立专章,鼓励农业科技进步。我们反复研究,鉴于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并不是分行业设章,所以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没有设专章,但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保障措施等章都提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专门条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